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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機械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Earth-moving machinery - Safety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標準號:GB 25684.1-2010
基本信息
標準號:GB 25684.1-2010
發(fā)布時間:2010-12-23
實施時間:2012-01-01
首發(fā)日期:2010-12-23
出版單位:中國標準出版社查看詳情>
起草人:閻堃、戴晴華、邸鵬遠、韓茵、劉政、李蔚蘋、段會文等
出版機構:中國標準出版社
標準分類: 建筑工程施工機械
ICS分類:土方機械
提出單位:中國機械工業(yè)聯(lián)合會
起草單位:天津工程機械研究院、三一重機有限公司、國家工程機械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浙江軍聯(lián)機械電子控股有限公司、福田雷沃國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
歸口單位:全國土方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334)
發(fā)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主管部門:全國土方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334)
標準簡介
GB25684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土方機械的通用安全要求。本部分的安全要求為兩個或更多的土方機械族所共用。本部分與GB25684的其他部分保持關聯(lián)。GB25684的其他部分對特定的機器族給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其具體要求優(yōu)先于本部分關于機器的要求。對于多功能機器,應使用涵蓋機器特定功能和用途的GB25684的所有部分。示例:對于具有挖溝功能的小型裝載機,應使用GB25684.1、GB25684.3和GB25684.10的相關要求。本部分適用于GB/T8498所定義的土方機械,也適用于機器附屬裝置及主要設計為使用工作裝置進行卸載、裝載、移動、運輸、撒布土壤或平整土壤和巖石等的派生機器。本部分規(guī)定了本范圍的土方機械在制造商指定用途和預知的誤操作條件下應用時,與其相關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tài)或危險事件;并規(guī)定了在使用、操作和維護中消除或降低重大危險、危險狀態(tài)或危險事件引起的風險的技術措施。當機器主要動力源是電能時,本部分不涉及有關機器主電路和驅(qū)動器的電氣危險。本部分不適用于在本部分實施前制造的機器。
標準摘要
GB25684的本部分的4.3.1.1、4.3.1.3、4.3.1.5、4.3.1.6、4.3.1.7、4.3.2.2、4.3.2.3、4.3.2.4、4.3.2.9、4.3.3、4.3.4、4.3.5、4.4.1、4.5、4.6、4.7、4.9、4.13.2、4.14、4.17.2、4.17.3、4.17.4、4.17.6、4.18、4.19.1、4.19.3、4.20、4.23和6.1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 GB25684《土方機械 安全》分為13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推土機的要求; ———第3部分:裝載機的要求; ———第4部分:挖掘裝載機的要求; ———第5部分:液壓挖掘機的要求; ———第6部分:自卸車的要求; ———第7部分:鏟運機的要求; ———第8部分:平地機的要求; ———第9部分:吊管機的要求; ———第10部分:挖溝機的要求; ———第11部分:土方回填壓實機的要求; ———第12部分:機械挖掘機的要求; ———第13部分:壓路機的要求。 本部分為GB25684的第1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ISO20474-1:2008《土方機械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英文版)。 本部分根據(jù)ISO20474-1:2008重新起草。在附錄A 中列出了本部分章條編號與ISO20474-1:2008章條編號的對照一覽表。 考慮到我國國情,在采用ISO20474-1:2008時,本部分作了一些修改。有關技術性差異已編入正文中并在它們所涉及的條款的外側(cè)頁邊空白處用垂直單線標識。在附錄B中給出了這些技術性差異及其原因的一覽表以供參考。 為便于使用,本部分作了下列編輯性修改: ———用小數(shù)點“.”代替作為小數(shù)點的“,”; ———刪除了非國際單位制bar及相應的腳注; ———刪除了國際標準的前言,修改了國際標準的引言和第1章; ———對ISO20474-3:2008中引用的國際標準,用已被采用為我國的標準代替對應的國際標準; ———在參考文獻中增加了GB25684.3、GB25684.4、GB25684.5、ISO/TS20474-14:2008 和EN474-1:2006。 本部分的附錄C、附錄D和附錄E為規(guī)范性附錄,附錄A 和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本部分由中國機械工業(yè)聯(lián)合會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土方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334)歸口。 本部分負責起草單位:天津工程機械研究院、三一重機有限公司、國家工程機械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浙江軍聯(lián)機械電子控股有限公司、福田雷沃國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移山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合肥振宇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陜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參加起草單位:山推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廣西柳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中環(huán)動力(北京)重型汽車有限公司、山東山工機械有限公司、內(nèi)蒙古北方重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湘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徐挖約翰迪爾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山東臨工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萊茵檢測認證服務(中國)有限公司、秦皇島天業(yè)通聯(lián)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長沙中聯(lián)重工科技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添福產(chǎn)品服務有限公司(TüV)。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閻堃、戴晴華、邸鵬遠、韓茵、劉政、李蔚蘋、段會文、耿躍海、范翠玲、察春光、林建榮、阮麗輝、劉艷芳、李來平、劉金玉、朱廣輝、史勇、張懷亭、肖玲、霍威、劉瑞寧、陳偉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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