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標準規定了車用起重尾板的術語和定義、型式及優選系列、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使用信息、包裝、運輸、貯存。本標準適用于安裝在道路運輸車輛上,用于裝卸貨物的車用起重尾板,安裝在其他輪式車輛上的尾板可參照執行。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QC/T 699-2004《車用起重尾板》。與QC/T 699-2004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第 1 章標準適用范圍(見第 1 章);
——增加了尾板、閉合位置 、工作位置、傾斜、額定載荷、最大載荷、平臺垂直移動距離、最大舉升高度、空載上升速度、額定工作壓力的術語和定義(見 3.1、3.2、3.3、3.4、3.5、3.6、3.7、3.8、3.9、3.10、3.11、3.13);
——修改了型式及優選系列參數(見第 4 章,2004 版 4);
——增加了尾板空載上升速度要求、平臺打開/閉合速度要求、額定載荷下的傾斜速度要求(見5.2.1.2、5.2.1.3、5.5.5.3);
——修改了尾板在額定載荷下的負載下降速度的要求(見 5.2.2.2,2004 版 5.3.2.3);
——修改了尾板負載靜置變化量的要求(見 5.2.4,2004 版 5.3.2.4);
——增加了后下部防護要求(見 5.3.1);
——增加了避免相關工作人員受到擠壓和剪切傷害的安全防護措施(見 5.3.3);
——增加了機械限位裝置、控制系統保護措施、尾板護欄、尾板警示裝置、尾板止動裝置、駕駛室指示裝置、液壓系統滲漏安全裝置、管路失效時平臺下降、懸掛驅動安全裝置、地面舉升載荷、標記額定載荷質心位置、平臺安全的要求(見 5.3.5、5.3.6、5.3.8、5.3.9、5.3.10、5.3.11、5.3.12、5.3.13、5.3.14、5.3.15、5.3.16、5.3.17、5.3.18);
——修改了液壓系統壓力限定裝置調定的最大壓力要求(見 5.3.19.7,2004 版 5.4.4);
——增加了控制系統的要求(見 5.3.20);
——修改了可靠性的要求(見 5.4,2004 版 5.7);
——增加了空載上升速度試驗方法、打開/閉合速度試驗方法、傾斜速度試驗方法(見 6.3.3、6.3.4、6.3.7);
——修改了加載前后位置變化量的試驗方法(見 6.3.8,2004 版 6.4.4);
——修改了負載靜置變化量的試驗方法(見 6.3.9,2004 版 6.4.3);
——修改了安全、防護措施的檢驗、驗證方法(見 6.4,2004 版 6.6);
——修改了可靠性試驗的試驗次數(見 6.5,2004 版 6.8);
——修改了型式檢驗的條件及項目(見 7.3,2004 版 7);
——修改了說明書及標志要求(見第 8 章,2004 版 8)。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14)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深圳市凱卓立液壓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安中汽車尾板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達成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漢陽專用汽車研究所、山東水泊焊割設備制造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梁上愚、鄧斌、易潤波、高國有、劉帥、王澤黎、王東輝、馬濤、遲維祥、邱天月。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QC/T 69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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