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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

Regula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radioactive material
標準號:GB 11806-2004
基本信息
標準號:GB 11806-2004
發布時間:2004-11-02
實施時間:2005-08-01
首發日期:1989-10-20
出版單位:中國標準出版社查看詳情>
起草人:
作廢日期:2019-04-01
出版機構:中國標準出版社
標準分類: 環境輻射防護與核醫學防護
ICS分類:危險品防護
起草單位:全國核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歸口單位:全國核能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主管部門: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
標準簡介
本標準規定了與放射性物質運輸有關的安全要求。本標準中的運輸包括包裝的設計、制造和維護,也包括貨包的準備、托運、裝卸、運載(包括中途貯存),貨包最終抵達地的驗收。本標準對運輸情況的分類采用正常(包括常規和小事件)和事故條件。本標準適用于放射性物質(包括伴隨使用的放射性物質)的陸地、水上和空中任何方式的運輸。本標準不適用于:a) 已成為運輸手段的一個組成部分的放射性物質;b) 在單位內進行不涉及公用道路或鐵路運輸而搬運的放射性物質;c) 為診斷或治療而植入或注入人體或活的動物體內的放射性物質;d) 已獲得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已銷售給最終用戶的消費品中的放射性物質;e) 含天然存在的放射性核素的天然物質和礦石,處于天然狀態或者僅為非提取放射性核素的目的而進行了處理,也不準備經處理后使用這些放射性核素。且這類物質的活度濃度不超過5.1~5.2規定值的10倍;f) 任一表面存在的放射性物質均不超過3.14規定限值的非放射性固體物體。當運輸的放射性物質具有附加風險及與其他危險品一起裝運時,還應遵守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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