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巴西公布牙齒漂白劑包裝和標簽標準。 該決議草案規定了被分類為醫療設備的牙齒漂白劑包裝和標簽標準。 依照本技術法規草案,包含過氧化氫和過氧化碳二胺(單獨或組合)濃度高于3%的牙齒漂白使用的醫療設備的分銷,須有牙科處方。 包含此類物質的牙齒漂白劑的包裝和標簽應包含紅色粗體文字:“根據牙科處方銷售”。說明書應包含大號粗體文字:“根據牙科處方銷售”。 允許直接向提供牙科服務的牙科醫生和法定人員銷售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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