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以后我國標準化工作 面臨的新課題
- 發表時間:200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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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以后我國標準化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標準在國際貿易中是不可缺少的,因為它確保了貨物質量的一致性。為促進國際貿易,減少因技術性要求、產品標準的過分差異造成的不必要障礙,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各方達成了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WTO/TBT),包括了技術法規和標準、技術條例和標準的一致性,等等。協議要求各成員之間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并遵循國民待遇原則。協議還規定,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和實施形式不應給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 所謂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進口國制定標準法規及合格評定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即通過頒布法律、法令、條例、規定、技術標準、認證制度、檢驗制度等方式,對進口的商品提出了苛刻的技術、衛生檢疫、商品包裝和標簽等要求,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或者增加產品成本和拖延時間。雖然各成員國都承諾遵守WTO/TBT協議,但由于對技術要求合理性的界定比較復雜,而技術優勢方“合理”提出的嚴格要求或高指標也會造成事實上的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非但沒有被消除,反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合法保護。 加入WTO以后,我國將遵守WTO/TBT協議,標準化工作面臨一個適應規則和與國際接軌的問題,需要一個按協議要求實現標準化工作轉型的過程。因此,研究WTO/TBT協議的有關規則,消除不符合規則精神的體制性障礙,解決標準水平偏低等滯后性問題,重視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建設,對于保護境內產業和擴大出口這一標準化工作面臨的新課題具有重要意義。 美國、歐共體和日本等國憑借其自身的技術優勢,制定了嚴格的標準法規和認證體系,限制了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出口。因此,研究西方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的所實施的技術性貿易措施狀況和體系構成,對于建立我國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具有借鑒意義。 .有關我國標準化的入世承諾及其差距 根據我國加入WTO的法律文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及附件1A—過渡性審議機制條款要求中國提交的信息和附件9—服務貿易減讓表以及《中國工作組報告書》中所做的承諾,我國所有的技術法規、標準與合格評定程序應符合WTO/TBT協議,并接受《有關標準制定、采納和實施的良好行為規范》,使用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基礎的比例,在5年內再增加10%。實質性條款主要體現了國民待遇原則、無貿易障礙原則、以國際標準為基礎的原則和透明度原則。 按照這些承諾和原則的要求,我國的標準化工作還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我國對技術法規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定位一直不明確,現行技術法規沒有形成體系、存在管理混亂和透明度低的問題。認為強制性標準就是技術法規,混淆了行政規定與技術文件的概念,在邏輯上站不住腳,在實踐上也是有害的。由于我國的強制性標準大多是從生產角度制定的,存在過繁、過嚴和過細的缺點,包含了一些非強制性要求,很容易被其他成員國認為是人為地制造貿易障礙和技術壁壘。 (2)推薦性標準也同樣存在上述問題,難以符合《有關標準制定、采納和實施的良好行為規范》的要求。對于沒有采用國際標準且標準水平較低的產品很多,按國民待遇原則,進口產品也應享有境內產品相同的待遇,標準的差異導致了產品水平的差異,必然會對國內產業形成沖擊,需要組織人力、物力和財力盡快修訂或制定出能夠保護境內企業的標準體系。 (3)合格評定機構的非選擇性、認證收費的內外不統一和缺乏有關信息,違背了國民待遇原則、無貿易障礙原則和透明度原則。按照上述承諾,認證機構的選擇應由申請人決定,認證的標志、費用、受理期限和程序應統一,認證機構的選擇也與產品生產地無關。 .西方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 西方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主要由技術法規、自愿性標準與合格評定程序三部分組成,歐洲共同體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做法和經驗特別值得中國借鑒。 美國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 美國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主要由美國聯邦法規及認可組成。 美國聯邦政府各部門頒布的綜合性的長期使用的法典,按照政治、經濟、工農業、貿易等各方面內容共分為50卷。其中與進出口業務有關的法規很多,如第七卷農業,第四卷動物及動物制品,第15卷商業和對外貿易,第16卷商業,第17卷商品與安全貿易,第21卷食品和藥物,第27卷酒、煙草制品和輕武器,第40卷環境保護,第46卷水路運輸,第49卷交通等。 部門性法規包括:食品和藥物管理局頒布的涉及大部分食品、藥物和化妝品的《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公平包裝和標簽法》、《聯邦進口牛奶法》、《茶葉進口法》、《聯邦烈性毒物法》,美國消費產品安全委員會頒布的《消費產品安全法》、《聯邦有害物質法》、《防毒包裝法》、《易燃纖維法》和《冷凍設備安全法》等,還通過《聯邦法規指導》預告法規草案和通過的新法規,以及有關法規的新聞。 對于有關安全和健康類產品,進入美國的市場必須先獲得美國權威部門的檢測頒發的認可證。計算機、玩具、通信設備、電視和傳輸設備符合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標準(FCC)和美國保險商實驗室標準(UL)的認證,食品、藥品、添加劑、化妝品、洗滌用品和醫療設備符合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標準(FDA)的認證等。有15000種產品應獲得美國消費者安全委員會的CPSC安全標志,出口到美國的紡織品應有符合美國聯邦委員會FTC規則認可的紡織產品標明成份和商品標簽,以限制含有未經FTC認可成份的紡織品進入美國市場。 歐洲共同體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 歐洲共同體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包括歐共體指令、歐洲標準、合格評定程序、CE標志和市場監督。 歐盟理事會批準并發布的《關于技術協調和標準化的新方法》規定,歐洲共同體指令是對成員國有約束力的法律,指令的內容僅限于衛生和安全等有關的基本要求,具體要求由技術標準規定。技術標準由廠商根據市場決定,可以采用國際標準、歐洲標準、協會標準或行業標準。歐盟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由300個歐盟指令和上萬個技術標準構成。該體系有效地消除了歐盟內部的貿易壁壘,但對歐盟以外的國家造成了貿易障礙。 歐盟規定,進口產品必須滿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歐盟銷售。由于這些指令和技術標準要求很高,即使美國的一些產品也難以達到要求。美國指責歐盟對美國的激素牛肉和轉基因食品等許多出口產品制定限制性指令,阻礙了美國產品進入歐盟市場。 歐洲共同體在標準化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最大限度地采用國際標準作為歐洲標準,加速制定尚無國際標準的歐洲標準,要求歐共體各成員國把歐洲標準納入本國標準; (2)加速制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環境和消費者利益的歐洲標準。在歐共體各成員國制定有關法令條例時,要優先引用這些標準,產品要滿足這些標準的基本要求; (3)歐共體各成員國制定的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要有高度的透明度,以便相互了解,及時優先、檢查、修改或撤銷可能形成貿易技術壁壘的標準和技術法規。 “CE”標志是強制認證標志,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獲得“CE”標志,表明產品符合歐共體指令的基本要求,“CE”標志具有強制性。歐盟對40%的產品要求通過“CE”認證。“CE”標志將逐漸取代各成員國的符合性標志,是表明產品符合歐共體指令的唯一標志。 日本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 日本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主要包括技術法規和標準、產品質量認證制度與合格評定程序和綠色技術壁壘。 (1)技術法規繁多。機械制造業有《勞動安全與健康法》和《氣瓶生產檢驗法》;化學工業有《化工產品制造與檢驗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和《化妝品成分管理法》;農副產品有《食品與日用消費品管理法》、《蔬菜水果進口檢驗法》、《肉類制品進口檢驗法》和《包裝與標簽法》;汽車法規有:《廢氣排放檢驗法》和《限制噪音法》;紡織品有《產品含毒物質限制法》、《商標管理法》和《外國標簽管理法》等。 (2)技術標準數量多,很多技術標準不同于國際通行的標準。進入日本市場的產品,不僅要符合國際標準,還須符合日本標準。日本對進口商品規格要求很嚴,在品質、形狀、尺寸和檢驗方法上均規定了特定標準,進口貨物入境須經嚴格的檢驗,不滿足有關規格標準的產品不能進入日本市場。日本進口商品規格標準中有一種是任意型規格,即在日本消費者心目中自然形成的產品成分、規格、形狀等。 (3)日本的認證制度分為強制性和自愿性兩類。強制性認證以法律形式執行,認證的對象主要是消費品、電器產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氣用具等。自愿性認證由企業自愿申請,適用于強制性以外的產品,采用JIS認證標志。進口前要對產品進行質量認證,或對其生產工藝和生產方法進行合格評定。質量認證按產品分類,由各有關的政府部門管理,并使用各自的認證標志。日本通產省所管理認證的產品占全國認證產品總數的90%左右。 (4)日本通過立法手段,制定了強制性技術法規,包括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和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等。進口產品不僅要求質量符合標準,而且生產、運輸、消費及廢棄物處理過程也要符合環保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均無損害。日本要求產品包裝應有利于回收處理,不能對環境產生污染。日本的食品藥品標準對農藥殘留、放射性殘留、重金屬含量的要求也十分嚴格。 .西方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狀況 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建立的技術壁壘往往通過標準法規繁多、技術要求嚴格、技術指標苛刻、檢測手段先進、檢測費用昂貴、合格評定程序繁雜來實現,一般具有名義上的合理性,提法上的巧妙性,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的隱蔽性等特點,安全、衛生、環保、包裝、標志和標簽等要求是設置壁壘的重點。這些國家還以借保護環境、人類動植物的衛生和安全健康為由,通過對商品中的有害物質含量制定較高的指標,實施綠色技術壁壘。 美國的技術壁壘狀況 美國在標準法規等方面的技術壁壘主要表現為利用安全、衛生檢疫及各種包裝、標簽規定對進口商品進行嚴格檢查。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制訂了的法規對各種藥物的認證,包裝、標識及檢測試驗的方法等做了規定,甚至包括非處方銷藥品和器械上的警告詞句。限制進口產品的法律還有:《食品、藥品、化妝品法》、《公共衛生服務法》、《公平包裝和標簽法》、《嬰兒藥法》、《茶葉進口法》、《嬰兒食品法》、《聯邦危險品法》、《家庭冷藏法》、《控制放射性的健康與安全法》、《植物檢疫法》、《聯邦植物蟲害法》和《動物福利法》。 美國還利用推行其國內的生產加工方法及其他標準設置技術壁壘。例如,美國在《空氣凈化法》和《防污染法》中明確規定,所有進口汽車都必須安裝防污裝置,并制定了十分苛刻的技術標準,從而使得排氣量過大的汽車等被擋在美國市場之外。 對于進口商品,美國利用安全、衛生檢疫及各種包裝、標簽規定會進行嚴格的檢查。為了對商品的安全性能進行認證,外國商品必須通過UL認證后才能順利地進入美國市場,很多發展中國家的商品很難達到UL標準水平。海關對進口貨物的查驗非常嚴格,包括標明原產地、是否貼上所要求的特殊標志或標簽、方法是否符合要求等。 歐盟的技術壁壘狀況 歐共體最先意識到國際貿易中技術壁壘的重要性,同時其成員國也是設置技術壁壘最嚴重的國家,尤其在有關汽車、電機、機械和制藥產業更為明顯。歐共體各國技術標準水平較高,法規較嚴。歐共體不僅有統一的技術標準、法規,而且各國也有各自的嚴格標準,它們對進口商品可以隨時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標準,從總體來看,要進入歐共體市場的產品應至少達到三個條件之一,即: = 1 \* GB3 ①符合歐洲標準EN,取得CEN認證標志; = 2 \* GB3 ②符合歐洲指令,取得歐共體安全認證標志CE; = 3 \* GB3 ③取得ISO 9000合格證書。 德國目前應用的工業標準約1.5萬種,產品是否符合德國工業標準是能否進口的關鍵。德國法律規定,機器、工具、家用器具、運動設備、玩具等,應遵照目前德國承認的有關安全的機器工程條例。英國法律規定所有在英國銷售的電熱毯必須符合英國技術標準3456號的安全要求,標簽上應說明人躺在床上時這種毯子是否可用,必須注明是蓋毯還是床墊。法國政府規定,所有的進口玩具都必須符合政府頒布的NFS 51-202和NFS 51-203法令中的安全標準。 歐洲共同體指令對不同產品有不同的認證要求,實行自我認證的要保存一套完整資料并且要先寄樣品到該國檢驗。在國家之間互相承認檢驗(認證)結果之前,外國產品要進入歐洲市場,就必須取得一個歐洲國家的認證。歐共體決議要求對輸入歐洲共同體的產品根據統一標準接受安全和衛生檢查,任何海關在檢查時如果發現進口的產品不符合歐洲標準,或者認為可能會危及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僅有權中止報關手續,還應該立即通知其他海關口岸。 美國《商業日報》發表的題為《歐洲聯盟使用標準作為貿易武器》的文章指出,產品標準,特別是歐洲聯盟規定的產品標準是一大貿易壁壘,對美國的公司產生數以十億計美元的影響。美國商務部估計各種標準至少直接影響美國500億美元的出口,并且成為阻礙另外200~400億美元貨物出口的障礙。 日本的技術壁壘狀況 戰后的日本以貿易立國,通過發展貿易,成功地促進了經濟發展,同時也成功地保護了國內產業,這與日本帶有強列保護色彩的技術標準和法規是分不開的。日本有名目繁多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只有極少數是與國際標準一致的,當外國產口進入日本市場時,不僅要求符合國際標準,還要求與日本的標準相吻合。日本在法規《藥品法》和《化妝品法》中要求藥品、化妝品必須在日本政府指定的實驗室進行試驗。日本要求技術標準在合同中體現,并附在信用證上,進口貨物入境時要由日本官員檢驗是否符合各種技術性標準。 進入日本市場的商品,其規格堪稱抑制國外商品進入日本市場的枷鎖。強制型規格主要指商品(如醫藥、化妝品、食品添加劑、電器和計算儀器等)在品質、形狀、尺寸和檢驗方法上均應滿足特定的標準,否則就不能在日本制造與銷售;任意型規格主要是指日本消費者心目中自然形成的產品,其中的JIS規格(工業品)、JAC規格(農產品)、G標志、SG標志和ST標志等均為日本消費者所熟知,不滿足這些標準要求的產品也很難進入日本市場。 關于產品檢驗方面,日本規定對不同時間進口的同種商品,每一次都要有一個檢驗過程。而對本國同類商品,只需一次性對生產廠家進行檢驗就可以通過,這是明顯的歧視性待遇。從1991年起,日本開始對進口水產品實施外國廠商注冊制度,日本政府規定,進口商在進口水產品時,必須事先將進口的水產品品名和數量報告給厚生省,然后由政府的檢驗機構或厚生省于1989年授權指定的57個實驗室之一檢驗合格后方能通關。檢測項目包括微生物、農獸藥殘留及大腸肝菌等共計近30個,通關手續也較繁瑣。 西方發達國家針對我國的技術壁壘案例 資料顯示,發展中國家遭受貿易性技術壁壘限制的案例大約是發達國家的3.5倍,WTO發達成員國的技術壁壘已經成為我國產品出口的最大障礙。據統計,近幾年技術壁壘對我國產品出口的影響每年在540億美元以上,我國約有60%的出口企業遭受過國外的技術壁壘。 (1)技術法規壁壘 1999年12月7日,歐盟正式發布1999/815EC指令(以下簡稱“禁令”)。采取措施禁止銷售供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放入口的包含以下六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增塑劑中的一種或多種(DINP、DEHP、DBP、DIDP、DNOP、BBP)的聚氯乙烯軟塑料玩具及兒童用品。歐盟稱,該“禁令”的目的“確保一個高水平的兒童健康和安全保護”。 我國是世界玩具出口第一大國,年出口金額50億美元,占世界總量的50%以上,每年解決約150萬勞動力就業。其四分之一以上出口到歐盟各國,金額14億美元。據保守統計,出口歐盟的玩具約有60%使用了PVC原料,其中供三歲以下兒童使用的占50%,因此“禁令” 直接影響到我國4億美元以上的玩具出口。 (2)技術標準壁壘 我國出口額居第一位的機電類產品,由于受發達國家在噪聲、電磁污染、節能性、兼容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術標準限制,1992年有80多億美元的出口產品受到影響。 (3)合格評定壁壘 很多國家法律規定:沒有經過指定機構認可的產品,不準進入市場銷售,如美國的FDA、UL認證、歐盟的CE認證,還有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等。90年代初,江西全省的玩具出口每年都創匯5000多萬。當歐盟和美國宣布對進口玩具實行安全認證時,由于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一家企業通過認證,轉眼間就喪失了市場。歐、美、日等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由,要求實施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使我國每年約74億美元商品的出口受到影響。 (4)綠色技術壁壘 1998年,美、加、英、歐盟等相繼以天牛蟲問題為由,禁止我國所有未經熏蒸處理的木制包裝進入其境內,這一規定使包裝成本增加了20%。日本、歐盟、美國等發達國家對食品中的農藥殘留量和有毒物質含量標準規定到了近乎苛求的地步,過去我國大量出口凍豬肉和凍兔肉到歐洲,現在都被禁止。同樣我國的很多紡織品由于環保原因不得不退出國際市場。僅1996年,歐盟國家禁止進口的非綠色產品價值就達220億美元,其中發展中國家提供的產品占90%。 應當承認,這些國家提出的技術要求是合理的,至少在表面上并沒有違背WTO/TBT協議,因此難以啟動爭端解決機制。因此,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還是要提高標準水平和企業產品的競爭力。 .建立我國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必要性和制約因素 加入WTO后,我國的進口關稅將從2001年的15.8%逐步降到2005年的10%,進口配額和許可證制度等非關稅壁壘也將逐步被弱化和消除,由于缺乏保護措施,一些國內產業將面臨國外產品沖擊,甚至國內市場可能成為一些國外劣質產品的傾銷地,直接威脅到我國的經濟安全和境內產業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十分必要,也是今后我國政府和標準化工作的中心任務。 在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時應注意遵循以下原則: (1)有利于安全、衛生和環保的原則,凡是有關安全、衛生、人身健康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均可成為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理由。 (2)差異性原則,凡是有關民族習慣、因地理位置不同引起的獨特資源和氣候條件的技術要求均可成為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理由。 (3)比較優勢原則,與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的技術要求與國外相比一定要有比較優勢并加以突出。 (4)可操作性原則,技術性貿易措施需要通過具體的技術要求加以實現,具有可操作性,有軟硬件保障。 (5)經濟性原則,因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而產生的成本提高應控制在國內制造商和國內市場可接受的范圍之內。 (6)效率原則,應保證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及時有效,建立快速反應機制能夠及時制定、修改或廢除標準和技術法規中的有關條款。 當然,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制約因素有很多,我國標準化工作存在的體制性障礙,以及由這種障礙所引發的標準水平偏低、市場需求脫節、標準意識薄弱、專業人才短缺和經費長期不足等滯后性問題都是主要的制約因素。消除我國標準化工作存在的體制性障礙和解決標準化工作滯后性問題,與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不可分離,是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前提和基礎。 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建立過程是動態的,是通過調整技術法規和標準的技術內容來實現的,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制修訂過程在本質上就是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的過程。標準技術水平及其所規范的產品或產業的技術水平是決定技術性貿易措施能否發揮作用的核心因素。也就是說,只有對那些具備一定競爭能力或競爭潛力的產品,提高其技術法規和產品標準的水平,建立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才能發揮作用;而對于競爭能力偏低的產品或產業,在規定基本要求的同時應輔以其他保護性措施。 因此,加強標準化工作是建立我國技術性貿易措施和打破國外的技術壁壘的基礎,提高標準水平是標準化工作的核心。在制定我國標準時應盡可能以國際標準為基礎,健全國際標準和國外標準信息服務體系和預警機制,鼓勵和促進企業按高水平的標準組織生產,有助于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而積極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研究如何在標準和技術法規中合理利用WTO/TBT協議規則和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是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的關鍵。 .公共財政應支持建立重點領域的技術性貿易措施 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做的承諾及時間表,各行業應進行產業競爭力研究及如何運用世貿規則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研究,選擇與國家經濟運行安全和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產業和重點產品,集中力量完成國家和行業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建設工作。 在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建設過程中,應以產品或產業為主線,參照歐共體模式,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技術法規,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編制配套的自愿性標準,同時加強相關的標志要求、合格評定程序規定、產品檢驗和市場監督工作。 2000年,我國工業制成品出口占總出口的90%。以機電產品為例,進出口總額2081.8億美元,占全國外貿比重的43.9%;出口1053億美元,占全國出口比重的42.3%;根據“十五”規劃,到2005年,我國機電產品的出口將占全國商品出口比重的50%,仍將是我國出口創匯的主力軍。 但是,應該看到,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出口的機電產品附加值和出口比重都偏低,國際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東南亞的發展中國家依靠更低的成本也大有后來者居上的趨勢。加入WTO后,傳統工業均面臨著提高技術含量等更加嚴峻的挑戰,出口最多、貢獻最大、潛力最大、受沖擊也最大,急需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的保護。 傳統工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命脈,對于其中的重要產業和重點產品,應由各行業協會和專業標委會組織專家進行技術法規、配套標準與合格評定的專項研究。 重要領域和重點產品的確定應遵循比較優勢原則和國家經濟安全原則,入世以后受到沖擊的程度及影響是一個重要的評估指標。發電設備、石化設備和農業機械等大型成套裝備、汽車零部件、熱軋薄板、化纖產品、成品油、合成纖維等均屬于重要產業或重點產品,其技術法規、配套標準與合格評定程序等有關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專項研究工作和標準制修訂工作,所需經費由公共財政予以重點支持。下期內容:我國標準化未來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