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735-2004《道路車輛車輛識別代號(VIN)》標準介紹
- 發表時間:2004/10/27
- 來源:《汽車標準化》
國家標準《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于2004年7月12日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正式批準,將于2004年10月1日實施。 本標準與《道路車輛 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MI)》標準配套使用,在全國范圍內規范車輛的生產、為管理提供依據。 是在《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位置與固定》、《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內容與構成》二項已有國家標準的基礎上進行適當調整、修改形成的,本標準代替上述兩項推薦性國家標準。 標準在起草修訂過程中參照了ISO 3779-1983《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內容與構成》、ISO 4030-1983《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位置與固定》和美國聯邦法典第49卷CFR49 §565《車輛識別代號 內容要求》、CFR49 §568《按兩階段或多階段制造的車輛》、CFR49 §571.115《車輛識別代號 基本要求》等有關標準及法規的技術內容,同時根據我國車輛制造廠的車輛識別代號實際使用狀況,對技術要求和管理要求進行了補充和刪改。 車輛識別代號(VIN)是車輛制造商在車輛生產時指定的一組字碼,目的是為了在全世界范圍內識別某一輛車的特定信息。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將車輛識別代碼(VIN)作為車輛產品管理的基礎,歐洲和美國明確要求所有的道路車輛必須使用車輛識別代碼(VIN)。對于車輛識別代碼的基本要求,各國的技術法規均有規定,如代號編碼為17位、字母和數字的尺寸、書寫形式、排列位置和安裝位置等的相應規定,并且要求在30年內不會重號。 本標準的主要內容包括: 1、標準的性質為強制性標準,而1997版的標準為推薦性標準。調整標準的性質是本標準修訂的主要目的,其原因在于原推薦性國家標準不具備強制約束力,車輛企業主要依據原國家機械局發布的管理規則CMVR A01-01的規定進行產品生產和標識,隨著政府部門的改革,管理規則的效力及管理主體發生了變化,因此調整標準性質能夠適合目前的形勢發展需要。 2、標準的適用范圍包括汽車、掛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以及其他需要標示VIN的車輛,與ISO國際標準的規定一致。 3、標準的目的是適合國際上建立統一的道路車輛識別代號體系的要求,同時也規范了在國內生產和使用的車輛產品。 4、在“術語和定義”中,標準確立和規范了車輛識別代號(VIN)、世界制造廠識別代號(WMI)、VIN中的車輛說明部分(VDS)及車輛指示部分(VIS)、完整車輛及非完整車輛、車輛制造廠、非完整車輛制造廠、最后階段制造廠及中間階段制造廠、年份及車型年份、分隔符等各類術語的概念和含義。與CMVR A01-01管理規則基本相同(增加“車型年份”的概念),與1997版標準比較內容更加充實。 5、車輛識別代號的內容與構成、固定方式與標示位置的要求。 本部分要求綜合了1997版標準及管理規則CMVR A01-01的規定,使得VIN的要求更加系統、完善、相互呼應,主要內容為: ——明確VIN由WMI、VDS、VIS構成; ——VDS描述的車型特征應包括車輛類型、車輛結構特征、車輛裝置特征、車輛技術特性參數等方面; ——VIN中使用的字碼和分隔符的要求; ——直接打刻或間接固定在車輛結構件上及打刻或固定位置的要求; ——VIN的尺寸、標示方式要求; ——制造廠標示VIN及在說明書等資料中標示的責任。 6、VIN編制規則的管理要求。對于進口車輛,制造商也應符合標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