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標準動態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等8項江西省生態環境地方標準發布
- 發表時間: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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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布《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工業廢水鉈污染物排放》江西省地方。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按行業分為印刷、有機化工、醫藥制造、塑料制品、汽車制造和家具制造等6個部分,分別規定各類行業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監測與監督實施要求。適用于現有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擴、改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監測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適用于除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的單個處理規模小于500
m3/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工業廢水鉈污染物排放》規定了工業廢水鉈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適用于現有工業廢水鉈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廢水中鉈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該批生態環境地方發布實施后,將推動相關企業強化環保理念、淘汰落后設備、改進工程設計和生產工藝、開展污染治理,為高質量開展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技術支撐,對促進行業綠色發展、改善城鄉環境質量、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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