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經濟 實現路徑
- 發表時間:2004/05/23
- 來源:新經濟導刊
國內各界開始意識到標準的重要性是一件好事,但如何把好事做好卻是關鍵。反觀一些國內標準的制定和推廣過程,以及國內標準制定的管理組織部門的設置我們會發現我們還有許多問題需要重視和解決。采訪中專家給出了解決發展標準經濟的現實途徑。 關鍵點:改革標準體制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技術經濟部研究員李志軍則從根本上對我國現行的標準管理體制提出了改革意見。認為目前我國標準工作中存在的許多問題的根源在于我國現行的標準管理體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目前,我國標準化工作實行統一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了政府在標準化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其第五條規定:“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第六條規定“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確立了政府在標準化工作中的絕對權威和主導地位。 由于政府對標準化管理大包大攬,標準化工作的經費渠道主要靠政府財政,不足部分由項目承擔單位自行解決。這種管理體制造成標準化經費嚴重不足,為了節約經費,有關部門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只能減少工作,簡化程序。有些該調研的不調研了,該做的實驗不做或少做,標準的質量嚴重下降,影響了國家標準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造成標準時效性差,標準修訂和復審周期長,標準滯后,嚴重影響到我國產業特別是高技術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而且現在許多標準化是政府對企業的要求,企業沒有成為標準化的主體。標準立項時對于企業和市場的需求不進行有效的論證,也沒有廣泛征求意見的過程,不能確保所有利益各方都參與意見。現在的標準立項大部分是由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員大多是由科研院所的學者組成,來自企業的專家很少。近年來科研機構改革后,人頭費成為立項的重要因素,考慮企業的實際需求相對較少。技術開發項目的立項不考慮應該遵循的技術標準,需要產業化的開發項目也不考慮開發成果的標準化內容。尤其是在高新技術領域,標準制定不能及時反映市場及技術快速變化和發展的需求。 標準制定和修訂過程一般由標準起草小組(多數是科研機構或大專院校的科研人員,很少以企業為主)或技術委員會的秘書處掌握,并不向社會進行公開,沒有有效的機制保證一個標準的制定過程對社會(企業、用戶、消費者等)的透明度,制定出來的國家標準可能成為壟斷的工具,也可能在工業中毫無用處。有些標準出版后,一本都賣不出去。標準化投入與產出脫節,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標準發行的收益不能反饋到國家標準化活動中,沒有形成標準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 李志軍提出,我國要盡快建立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完善的標準體制、標準化管理體制和標準化工作運行機制。改革的重點一是盡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因為從本質上講,1989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決定了我國的標準化體制是政府主導標準化,而不是市場主導標準化。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已經完成了其歷史使命,不能適應建設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需要盡快進行修訂。 還要合理界定政府在標準化工作中的職能。政府應做好的工作是:(1)對市場及貿易活動中的標準問題進行宏觀監督管理,及時了解市場對標準化工作的需求;(2)提出制定標準化法律法規和規章建議并組織制定;(3)審批相關技術法規以代替強制性標準;(4)對行業協會的標準工作實行監督;(5)受理有關標準的爭端。三是重視和發揮技術機構的作用。 四是充分發揮中國標準化協會和其他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李志軍還提出,要對現行標準化管理體制進行根本性的改革,應首先撤銷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標準化宏觀管理和制定有關標準化法律法規的職責由國家質量技術檢驗檢疫總局政策法規司承擔,以適應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要求(“強制性技術標準”改為“技術法規”)。自愿性技術標準的組織制定工作由中國標準化協會和各行業協會負責,經費來源于要求制定標準的企業。這樣做有利于把政府的資金和精力集中在關系國計民生的問題上,同時也為企業參與標準化、在經費上支持標準化工作提供了廣闊的渠道。 切入點:找準國外標準的漏洞 中國無線通信國家標準專家組成員周旭春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指出,任何一個標準分為制定標準、推廣標準兩個階段,推廣標準是一個很長的過程,標準是在逐漸發揮作用的。整個標準工作中大約只有1/3的部分是技術工作,其余2/3是商業問題,目前我們的標準工作中標準的策劃、組織和市場推廣工作是薄弱環節,在商業運作化方面非常不成熟。比如標準的前期策劃、規劃,標準制定過程中的組織、溝通、宣傳不夠,很多人事先不知道。因此需要更多既懂技術,又懂市場、經濟的專家參與標準工作。 其次,標準的制定基礎要更廣泛,要采取具有吸引力的措施吸引和組織更多的廠商參與進來,把大家的利益捆綁在一起,讓參與的企業都能夠獲得應有的利益,而不是以強制性的行政命令去做。而且由于我國的許多企業從規模、技術水平到研發經費上都與外國大公司有很大的差距,而參與標準工作的風險比較高,回收期也很長,目前我國的企業實力還沒有達到標準工作完全市場化的要求,因此由國家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也許會有更好的運作模式,長期來看政府也能得到回報。 此外,目前國內還缺乏系統化和富有創造性的標準。我們應該依托中國這個占整個世界市場1/5~1/4的不可替代的巨大市場,創造出我們自己獨特的標準,而不是對國外現成的標準做一些很小的修改。即便我們的技術實力不夠,我們也可以制定適合中國的標準,或者找到國外標準的漏洞進行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