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為何戶用光伏系統的“浙江制造”標準要創新性地加入保險條文?
- 發表時間:2019/07/31
- 來源:
我院牽頭組織制定“浙江制造”團體《家庭屋頂并網光伏系統》自2018年11月30日起實施。該也成為首個將保險納入其中的“浙江制造”團體,其中10.2條款顯示“提供成套系統10年免費保險,至少應包括對光伏電站本身財產損失的保障以及該光伏電站對第三者產生的影響保障。”該條款具體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在戶用光伏系統的“浙江制造”團體中寫入保險條款?
戶用光伏市場是一個很特殊的市場,從業者眾多行業門檻低,用戶業主是老百姓專業度也普遍較低,市場良莠不齊,質量隱患大,管理難度大,是典型的小散亂多,關乎百姓民生的市場。
如果沒有質量安全保障,就相當于在百姓頭上裝了個炸彈!而符合“浙江制造”團體的戶用光伏系統服務商,通過保險服務為用戶提供了風險轉移保障,減少了經濟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即使發生事故,也會有保險進行相應賠償。
通常老百姓并不擅長對戶用光伏電站的質量好壞進行鑒別,戶用光伏電站普遍建于屋頂或室外,容易受到雷擊、臺風、冰雹、暴雨等自然災害的影響,如果不慎選擇了產品和服務水平低的服務商,產品質量不符合要求,設計施工或光伏設備安裝不規范,那容易引起雷擊、火災等事故的發生。
二、為什么該中要求保險期限為 10年?
戶用光伏項目的投資回收期通常都比較長,通常以“光伏貸”模式進行投資建設的項目,業主還貸期限大為10年,相應地,出于投資收益保障,將保險期限覆蓋還貸期限,該將保險期限定為10年。
目前市場上很大的問題是,戶用光伏服務商進入門檻低,流動性大,轉行或停業情況多見,這就造成了百姓的電站在后續幾年保險斷檔的情況。因此,“浙江制造”團體堅持10年保險期限,讓百姓用得放心。
三、10.2條款說的是哪幾種保險?這兩者的賠償范圍是什么?
一般戶用光伏發電設備保險包括光伏設備財產險和第三者意外險。“對光伏電站本身財產損失的保障”,對應的險種通常叫做“光伏設備財產險”;“光伏電站對第三者產生的影響保障”,對應的險種通常叫做“第三者意外險”。
光伏設備財產險賠償范圍一般指受到雷擊、臺風、冰雹、暴雨等自然災害的影響,或是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保險公司在承接戶用光伏設備保險業務之時也會對客戶進行篩選,在一些沿海地區受臺風影響較大的業務,保險公司的承保政策較緊,往往通過增加保費或是提高免賠來接受承保。
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是指在被保險人居所內,因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經濟賠償責任。
四、哪些情況不在賠償范圍內?
1)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2)家庭光伏發電設備存在設計錯誤、勘察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施工質量問題;3)擅自改動家庭光伏發電設備或其布局設計;4)違章建筑、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5)如沒有特別約定,因地震、海嘯引起的電站損失也不在賠償范圍內。
五、保險賠付是買了多少保額就能賠多少嗎?
不是的!投保時,兩個地方需要特別注意地看一下:保險賠償限額和免賠額!
保險賠償限額是指保險人只承擔事先約定的損失額以內的賠償,超過損失限額部分,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賠償方式。
免賠額指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事先約定,損失額在規定數額內,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額度。一般免賠設置在1000元或規定數額的10%,以高者為準。比如說,一次戶用光伏電站出險,事故定損金額為1萬元人民幣,扣去免賠1000元,保險實際賠付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