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強制性標準在中國的內涵
- 發表時間:2018/03/07
- 來源:中國經濟網
在國際化組織發布的《ISO/IEC指南2:通用術語》之中,強制性是指“根據一般法律或法規的唯一性引用使應用成為強制性的”。但是,我國根據該指南制定《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化和相關活動的通用術語》時,特意刪除了“強制性”這一術語,認為該定義不適用于我國通常使用“強制性”的含義。因此,強制性在中國具有特殊的內涵,必須結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化實踐來理解。
根據修訂后的《化法》,我國政府部門制定發布的可以劃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強制性必須執行。據此,可以認為我國的強制性是指根據化法的授權和程序要求,由有權部門制定發布并且依據化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強制性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強制性僅僅是指按照強制性的法定程序制定和發布的,廣義的強制性還包括經過法律法規引用而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推薦性,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一般都是在狹義的層面使用強制性這一概念。
與強制性類似的一個概念是技術法規,對于這兩個概念的區別和取舍長期以來存在爭議。不少觀點都認為,應當將強制性改革為技術法規,但是從化工作的歷史和實踐來看,技術法規與我國強制性存在顯著的區別。事實上,技術法規的概念來自于《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簡稱《WTO/TBT協定》),其對技術法規的定義是“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在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或專門關于適用于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
歐盟、美國等地區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技術法規”這一獨立的部門和層級,但是在其法律和政策文件中廣泛采用了“技術法規”這個概念,其直接目的在于執行《WTO/TBT協定》對設定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特定要求,延伸的功能則是技術特征顯著的法規做特別安排。我國在WTO框架下,一直把強制性國家作為技術法規進行TBT/SPS通報,獲得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也反映出技術法規主要功能是用于涉外技術貿易壁壘問題。
在WTO爭端解決機制受理的多個案件中,就涉及到對技術法規內涵和外延的爭議,最終的裁決也都明確指出技術法規是一個具有包容性的概念,只要是對具體產品而非抽象對象的特性做強制性的要求,就屬于技術性法規。無論是,還是法律、政策等,符合上述特征的均可被納入技術法規的范疇。因此,是否將強制性改名為技術法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對強制性的制定主體、制定程序和具體內容作出更加嚴格的管理,從而提升強制性的權威性、科學性和民主性。修訂后《化法》第10條第4款規定:“強制性國家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也即,強制性國家將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是由獲得授權的部門代表國務院批準發布,這就是從提升制定主體權威性的角度所做的一大改革。同時,第17條規定“強制性文本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第29條第1款規定“國家建立強制性實施情況統計分析報告制度”等,以及2013年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特別增加了一項新的內容“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強制性,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都是對強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據修訂后的《化法》第10條第1款,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相比于1988年《化法》第7條的規定,本款新修訂的內容具有顯著的進步。
首先,改變了強制性的識別規則。1988年《化法》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是強制性”,也即將強制性劃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將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一律定為強制性;第二類是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定為強制性。其中第一類強制性的識別在實踐中經常產生爭議,因為“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概念描述,導致一項或中的某些內容是否為強制性容易出現不同的結論,容易引起適用的混亂。此次修法則是廢除了直接依靠內容來識別強制性的規則,改成依靠制定主體和制定程序等來判斷,有助于避免強制性的泛化。
其次,科學界定了行政部門制定強制性的范圍。將1989年《化法》中規定的“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擴充并細化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這是在化工作的長期經驗基礎上對法律所做的完善。
再次,明確了制定強制性國家是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根據修訂后的《化法》第10條第1款,在必須依靠強制性提高健康、安全等基本保障的領域,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對于實踐中某些必須制定強制性的領域存在缺失時,省級化行政主管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根據《化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提出制定強制性國家的立項建議。
《化法》第2條第2款明確規定,行業、地方是推薦性,也即原則上只有國家可以成為強制性。為此,對強制性進行精簡整合也是近兩年化工作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務院辦公廳在2016年1月專門發布了《關于印發強制性整合精簡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對強制性國家、行業和地方以及計劃項目開展全面清理、評估,到2016年底形成“廢止一批、轉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訂一批”的工作目標。經過高效的整合精簡工作推進,在2016年底就已經完成了13290項強制性和計劃項目的清理評估,全國范圍內的強制性從11224項濃縮到了4500項。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修訂后的《化法》第10條第5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說,在一些特殊領域還保留強制性行業或強制性地方。這些強制性例外管理的主要有環境保護、工程建設、食品安全、醫藥衛生、安全生產、公安、稅務等領域。從化法未來的發展趨勢而言,強制性需要進一步走向統一,從而實現一個市場、一個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