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的發展,提高我國產品質量和技術水平,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貿易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件,參照國際標準化和貿易方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簡稱采標),是指將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內容,經過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轉化為我國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下同),并貫徹實施。
第三條 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所制定的標準,以及ISO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
國外先進標準是指未經ISO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的標準、發達國家的國家標準、區域性組織的標準、國際上有權威的團體標準和企業(公司)標準中的先進標準。
第二章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原則
第四條 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和法規,保障國家安全,防止欺騙,保護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適合我國氣候、地理條件和資源合理利用,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條 凡已有國際標準(包括即將制定完成的國際標準)的,應當以其為基礎制定我國標準。
凡尚無國際標準或國際標準不能適應需要的,應當積極采用國外先進標準。
第六條 對國際標準中的安全標準、衛生標準、環境保護標準和貿易需要的標準應當先行采用,并與相關標準協調。
第七條 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產品標準時,應當同時采用與其配套的相關標準。
第八條 積極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和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跟蹤國際標準化發展,積極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際電工委員會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積極爭取把我國標準或提案轉為國際標準。
第九條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技術經濟政策,是技術引進的重要組成部分。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應當同我國的技術引進、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相結合。
第十條 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各部門和各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
第三章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和表示方法
第十一條 我國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分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
等同采用,指技術內容相同,沒有或僅有編輯性修改,編寫方法完全相對應;
等效采用,指主要技術內容相同,技術上只有很小差異,編寫方法不完全相對應;
非等效采用,指技術內容有重大差異。
第十二條 我國標準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程度的表示方法如下表:
采用程度 符號 縮寫字母 等同 ≡ idt或IDT 等效 = eqv或EQV 非等效 ≠ neq或NEQ
在我國標準目錄中,分別用三種符號表示;在電報傳輸或電子數據處理中,分別用三種縮寫字母表示。
第十三條 采用國際標準(不包括即將制定完成的國際標準)的我國標準,其采用程度,在我國標準的封面上和首頁上表示方法如下:
GB××××-××(idt ISO××××-××××)
GB××××-××(eqv ISO××××-××××)
GB××××-××(neq ISO××××-××××)
第四章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的編寫方法
第十四條 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按我國國家標準GB1.1的規定編寫。
第十五條 采用國際標準(包括即將制定完成的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不包括國外先進企業標準),在我國標準的前言中,寫明被采用標準的組織、國別、編號、名稱、采用的程度和簡要說明我國標準同被采用標準的主要差異。
第十六條 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在編制說明中,應當詳細地說明采用該標準的目的、意義、標準的水平(國際先進水平或國際水平),我國標準同被采用標準內容的主要差異,差異的原因和理由等。
第五章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管理和物質條件
第十七條 對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產品實行標志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標準的制定、審批、編號、發布、出版、組織實施和監督,同我國其他標準一樣,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加強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管理,對于涉及國計民生重要產品的采標工作,應認真分析國際標準化動向,我國產業政策,并考慮我國基本技術及資源條件,通過充分技術詢征,經行業審查同意,方可納入采標計劃,推廣貫徹。
第二十條 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需要進行的重要研究、試驗項目,標準制定部門、單位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納入其科研計劃,并認真執行。
第二十一條 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所需經費,根據標準的級別,標準制定部門、單位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列入其預算,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全國標準信息機構負責搜集、提供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及有關資料。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各部門的標準化研究機構、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組織歸口方面的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翻譯、審核、核定和出版工作,并定期向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標準信息單位,以及全國標準信息機構通報情況。
各部門、各地方、各單位可通過各種渠道搜集國外先進標準資料,并將搜集到的標準資料的目錄寄送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標準信息單位,以及全國標準信息機構,全國標準信息機構在標準信息刊物中予以報導。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措施,另行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標準局1984年3月27日頒發的《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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