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農業部1999-12-0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業行業標準專項經費的管理,建立健全農業標準體系,規范農業生產和貿易,保障農業和農村經濟有序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業行業標準,是指種植業、養殖業和農產品加工等產品的質量要求(含安全、衛生要求)、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技術規程、試驗方法和管理標準。 第三條 承擔農業行業標準制定或修訂任務的農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農業行政部門和其它相關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農業行業標準專項經費只能用于制定或修訂農業行業標準;地方農業標準的制定或修訂所需經費由地方解決。 第五條 對農業行業標準的制定或修訂實施項目管理。項目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農業部另行制定,并抄送財政部備案。
第二章 經費使用范圍
第六條 農業行業標準專項經費主要用于農業行業標準的調研、擬訂、驗證、修改、審定等方面。農業行業標準專項經費包括資料費、差旅費、咨詢費、試驗費、勞務費、會議費、培訓費和管理費等項開支。 一、資料費。用于引進、收集、整理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國家同類標準,印發有關資料等方面的費用。 二、差旅費。用于制定或修訂農業行業標準有關的差旅費。 三、咨詢費。用于農業行業標準制定、修訂過程中的信息檢索、征求意見和審定等方面的支出。 四、勞務費。用于起草農業行業標準、匯總整理和寄送有關材料等方面的勞務支出。 五、試驗費。用于驗證農業行業標準所需的室內外試驗支出,包括購置樣品、藥品和小型設備,以及設備租用、折舊,有關動力燃料消耗等。 六、會議費。用于對農業行業標準進行研討和審定等有關會議支出。 七、培訓費。用于有關管理單位和農業行業標準起草單位,進行農業行業標準管理程序、制定或修訂的程序、標準編寫規范及內容等培訓的支出。 八、管理費。用于農業行業標準制定、修訂的立項調研、論證,項目組織實施和檢查,標準發布前的技術審定和形式審查,印制合同等有關資料,農業行業標準的公告、出版、印刷和發行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條 農業行業標準專項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開支上述范圍以外的其它任何支出。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農業行業標準專項經費嚴格按項目管理。農業部所屬單位承擔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農業部行業主管司局、市場與經濟信息司(農業部質量辦公室)、財務司簽定項目合同;地方單位承擔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同省級主管廳局與農業部有關主管司局簽定項目合同。農業行業標準單項項目經費由農業部財務司會同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及農業部有關行業主管司局采取逐項核定的辦法確定。 第九條 農業行業標準專項經費按年度撥付。由農業部所屬單位承擔的項目,經費直接撥付給承擔單位(或項目牽頭單位,下同);由地方單位承擔的項目,經費一律撥付省級主管廳局,然后再由省級主管廳局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條 各項目承擔單位要對項目經費實行專賬管理,嚴格控制支出,保證資金按規定范圍使用。各有關主管單位要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項目承擔單位應于每年年底前向農業部報送項目進展情況,項目完成后應及時向農業部報送項目總結和標準報批稿等有關材料。農業部定期向財政部通報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財政部、農業部定期或不定期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能按期完成項目的單位,將予以通報,并責令其按批準的延期時間完成。對不能完成項目或違反規定使用經費的單位,將給予通報批評,追回所撥經費。違反有關財經法紀的,按有關財經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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