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法》制度創新回應改革新要求
- 發表時間:2018/02/26
- 來源:中國經濟網
是現代國家治理和社會自治的基本工具,構建科學完善的化治理體制成為一個國家市場經濟發展和現代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方面。2018年實施的新《化法》摒棄了1989年《化法》規定的諸多計劃經濟色彩的監管措施,具體的制度創新回應了《深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新要求。
一是限定“政府”范圍,放松“市場”監管,形成共同治理新格局。根據新《化法》規定,我國新型體系包括國家、行業、地方和團體、企業等基本類型。其中,政府主導制定的國家、行業和地方屬于“政府”范疇,團體和企業屬于“市場”范疇,這樣便形成了“政府”與“市場”共同治理的新格局。新《化法》通過明確團體的法律地位,放棄企業備案制管理模式,建立了新型的“市場”管理制度。此外,通過嚴格限定國家、行業和地方等“政府”的制定范圍,為團體和企業進行自我治理讓渡了場域和空間。“政府”與“市場”之間通過合作與對話,二者可以建立起共同治理的有效機制,實現建立“協同發展、協調配套的新型體系”的目標。
二是厘定化活動的法律原則,為化活動提供法律規范指導。新《化法》要求,制定應當“深入調查論證,廣泛征求意見”,這與國際化組織(ISO)關于是“利益相關方協商一致的結果”的界定是一致的。新《化法》要求,制定應當“保證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科學性是對技術內容的要求,規范性是對制定程序和文本的要求,時效性則是為了防止的技術要求落后于實踐的需要。新《化法》要求,制定應當“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要求化活動的全面經濟,即要實現不同利益相關方的經濟利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亦成為現代社會化活動的基本價值追求。新《化法》要求,“禁止利用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這要求不能通過化活動實施非法壟斷行為,否則會受到反壟斷法的制裁。
三是改革強制性,促進強制性國家的法規化進程。在制定范圍上,新《化法》取消了原來的強制性行業和強制性地方,僅保留強制性國家,并嚴格限定其范圍,這與世界貿易組織(WTO)關于技術法規的要求基本一致。在制定主體上,新《化法》規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化行政主管部門只是負責強制性國家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等形式工作,國務院各部門成為強制性國家的責任主體。在信息公開上,新《化法》要求,強制性文本免費向社會公開,表明了強制性國家具有鮮明的“法律”屬性。在發布程序上,新《化法》規定,“強制性國家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不再是由國務院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進而提高了強制性國家的效力層級。
四是嚴格制定程序,追求制定過程的程序正義。制定過程是一個民主商談式解決問題的過程,化工作應當促進更多參與,應當追求程序正義。《化法》第二章共15個條款規定了“制定”問題。對制定過程中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等關鍵環節作了基本要求。其中,第15條規定,立項時應調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利益相關方的需求,應通過多種方式征求意見。由于“政府”主要是通過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制定的,《全國專業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也強調技術委員會應重視程序正義,科學合理、公開公正、規范透明地開展工作。化活動的程序正義是權威性的重要保障,新《化法》對制定過程和關鍵點要求的規定將對“政府”的規范性起到約束作用,進一步提高的權威性。
總的來看,是一個實踐性話題,的生命力在于實施,的權威性來源于其目標正當、內容科學、程序正義和實施有效。從長遠看,構建統一的國家供給機制和實施機制將是未來我國化法制變革的重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