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標準化工作現狀及未來發展的對策研究
- 發表時間:200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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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建國以來,特別是經過改革開放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國初步建立了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構成的標準體系。截止到2001年底,我國已有國家標準19744項,備案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分別為3.4萬項、1.2萬項和86萬項,基本滿足了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促進技術進步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但是,由于歷史和體制的原因,我國尚未建成與國際接軌的適應市場經濟的標準化工作體系,標準化工作長期存在著意識淡薄、水平偏低、經費不足和重要標準缺乏等問題。據不完全統計,在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傳統工業的行業標準中,標齡超過10年的達30%,這意味著在這些領域仍在使用十幾年前的技術來規范現在的產品。標準化工作滯后于經濟發展和市場需求,客觀上為國外劣質和低檔商品的涌入提供了便利,也制約了我國產品對國內和國際市場的適應性。 另一方面,我國的標準化工作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標準體制、標準的實施與監督制約機制目前還不能滿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標準的技術支撐作用得不到有效發揮,標準化工作已經成為當前我國調整經濟結構、規范市場秩序、提高產品競爭力的瓶頸。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后,標準化工作還面臨著如何滿足WTO有關規則和法律文件要求的問題。 進入二十一世紀,世界經濟全球化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步伐進一步加快,我國經濟發展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根據入世的有關承諾,我國進口關稅的總水平將逐年降低,進口配額和許可證制度等非關稅壁壘將逐步取消,相關產業和產品將不可避免地遭受來自國外的沖擊,而通過標準和技術法規設置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將成為貿易保護的主要手段,標準化工作被賦予了保護境內產業的重任。 因此,如何解決標準化工作存在的問題,如何完善國家標準體系、改變我國標準落后的局面,如何引導和促進標準化工作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和建立技術性貿易措施的要求,是擺在政府、標準化機構、企業和標準工作者面前亟待解決的課題。政府特別是標準化有關部門面臨著轉變觀念、深化改革、增加投入、規范管理以及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標準化法律法規體系、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艱巨任務。 作為服務于國家經濟建設的社會公益性事業,標準化工作已經成為我國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屬于國家公共財政支持的范疇。但是,標準化工作為什么需要國家財政的支持,支持所要達到的目標是什么,重點支持哪些領域,怎樣支持以及支持的力度如何,都是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弄清的問題。為此,財政部委托國家經貿委和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組織有關專家,就我國標準化工作現狀及未來發展的對策進行專題研究。 本課題在綜合分析我國標準化工作現狀的基礎上,充分吸取標準化工作幾十年來的經驗和教訓,學習和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先進的標準化管理模式,針對我國標準化工作長期存在的問題和在新形勢下的新任務,明確了我國標準化工作未來發展的方向,并提出了許多具體的對策和工作建議。本項研究的目的在于為標準化工作獲得國家公共財政的支持提供依據,供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標準化政策、特別是標準化資金預算時參考。 二、我國標準化工作的基本情況 1.歷史沿革與貢獻率 我國標準化工作真正開始于新中國成立以后。1949年中央技術管理局成立,內設標準化規格處。在1955年制定的國民經濟第一個五年計劃中,提出了設立國家管理技術標準的機構和逐步制定國家統一技術標準的任務。1957年在國家技術委員會內設標準局,對全國的標準化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同年加入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1958年國家技術委員會頒布第一號國家標準GB1《標準幅面與格式、首頁、續頁與封面的要求》;1962年國務院發布我國第一個標準化管理法規《工農業產品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管理辦法》;1963年召開第一次全國標準化工作會議,制定了《1963~1972年標準化發展規劃》。至1966年,我國已頒布國家標準1000多項。 1978年,國家標準總局成立,同年加入國際標準化組織(ISO)。1988年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我國標準化工作開始進入法制管理階段。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標準化管理工作以后,1998年改名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直屬國務院領導,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計量和質量工作。2001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與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組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同年成立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由于標準已經從最初的具有保證產品通用、互換和配套的功能發展成為資本、勞動力、土地、技術和信息這些生產要素的基本組織依據和管理依據,使得標準化工作有助于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是提高生產效率和資源利用率、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和提高產品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因此必然對國家經濟產生重要影響。 另一方面,標準也是契約合同、法律法規和產品檢測等合格評定的技術依據,標準化工作能夠通過影響對外出口貿易,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外貿出口是我國經濟快速增長的亮點,以采標產品出口創匯為例,廣東省2001年采標產品出口額約350億美元,占全省出口總額的三分之一;山東省有138家企業的主導產品全部實現采標,采標產品出口創匯234.87億美元;遼寧省采標產品7085項,出口創匯56.84億美元,約占總出口額的一半。 但是,由于標準對經濟發展的貢獻是間接的,無法用簡單的投入產出來統計它對國內生產總值(GDP)等經濟指標的貢獻率,因而人們往往忽視了標準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作用。根據美國商務部計算機科學技術標準研究所估計,使用標準后的效益與制定標準的投入比值約為25∶1。另據德國經濟學家多年的研究成果,從60年代到現在,德國每年的GDP總值中,標準化所做的貢獻約占1.1%。2001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達到95933億元人民幣,我國的貢獻率按同樣的1.1%來計算,標準化的貢獻將近1000億元人民幣,而同年國家標準化工作的總投入還不足5億元人民幣。下面的4個實例可以作為標準對我國國民經濟的貢獻的佐證。 例1.保定天威保變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標準涵蓋了從原材料選購直至形成產品的全過程,為企業和社會帶來了效益。1994年貫標后生產的四臺250000/500產品,材料成本每臺節約36.1萬元,每臺每年節約電費45萬元,綜合效益324.4萬元。 例2.我國電動工具行業由于采用了與國際接軌的國家標準,推動了電動工具產品的外貿出口,電動工具的出口總量和創匯金額增長迅速。已經成為第一大電動工具出口國,2001年出口創匯超過12億美元,出口量也從1990年的60萬臺增長到2001年的9458萬臺。 例3.海爾集團標準化工作的戰略創新在開拓國際市場中的作用至關重要,構筑了適應技術創新和市場快速反映的企業技術標準平臺。2001年,海爾集團實現營業額602億元,出口創匯4.2億美元。 例4.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是通信領域的高技術企業,積極參加標準化工作給企業帶來巨大效益,2001年出口額達3.4億美元,并出口到通訊技術發達的德國。 2.基本概念 標準化是指“為了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對現實問題或潛在問題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條款的活動”。這些活動主要包括編制、發布和實施標準的過程,標準化的主要作用在于為了預期目的改進產品,過程和服務的適用性,防止貿易壁壘,促進技術合作。 標準是指“為了在一定的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認機構批準,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標準宜以科學、技術和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以促進最佳的共同效益為目的。 我國的標準化和標準的含義符合ISO/IEC導則2的規定,但與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以下簡稱WTO/TBT協議)給出的標準定義不同。WTO/TBT協議規定,“標準是由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性的,為了通用或反復使用的目的,為產品或相關加工和生產方法提供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標準也可以包括或專門規定用于產品、加工或生產方法的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 我國標準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四個層次構成。對需要在全國范疇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制定國家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制定行業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可制定地方標準。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 《標準化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兩類。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3.標準數量及構成 截止到2001年,我國頒布國家標準19744項,其中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傳統行業和服務業(以下簡稱“委管行業”)有國家標準11935項,占總數的60%;備案行業標準34000項,其中委管行業的行業標準22260項,占總數的65%;備案地方標準12000多項。截止到1999年,備案企業標準86萬多項。 圖1. 2001年底委管行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所占比重 圖2. 2001年底委管的部分行業標準分布情況 我國標準的構成一般按層次、性質和對象進行分類,習慣分為產品標準、工作標準、方法標準和基礎標準。近年來,考慮到安全、衛生和環保的需要,最終將標準細分為產品、方法、基礎、安全、衛生、環保、管理和其他八個類別。 圖3. 2001年底國家標準按類別構成分布圖 4.國際標準化工作 國際標準是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等國際性組織負責起草的標準。根據WTO/TBT協議的規定,凡是有相應國際標準的,成員國在制定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時應以國際標準為基礎。參加國際標準化活動,積極推進采用國際標準是我國標準化工作的一項基本政策。 目前,我國共有300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與ISO和IEC的技術委員會相對應,其中的154個委員會屬于委管行業,超過總數的50%。ISO現有技術委員會(TC)187個、分技術委員會(SC)550個,我國承擔了其中的1個TC和5個SC的秘書處工作。IEC現有技術委員會(TC)89個、分技術委員會(SC)107個, 截止到2001年底,ISO共制定國際標準12569項(另有補充件、修改件907項),IEC共制定國際標準4176項(另有補充件、修改件922項) 表1 2001年底國家標準采標分布情況統計
表2 2001年底委管行業的行業標準采標狀況
總計16745項。在我國已經制定的19744項國家標準中,共有8621項采用了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采標率為43.7%,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的占24%。在16745項ISO、IEC標準中,有6300項被轉化為我國的國家標準,轉化率為38%。其中,機械行業對應的ISO/IEC標準4417項,轉化率為52%。 5.管理機構設置 我國標準化工作實行統一管理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標準化法實施條例規定了標準化管理機構及其各自的管理范圍: (1)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 (2)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3)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 (4)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5)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的主管機構,是國家標準的主管機構,也負責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備案工作。有關衛生、環保、工程建設和用于軍事的國家標準分別由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部和國防科工委負責管理。 國家經貿委是傳統工業、商業和服務業的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其他各部、委、局及授權的行業協會和企業集團也分工負責職能范圍內的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目前,我國共有行業標準代號57個,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48個。其中,國家經貿委負責管理著15個行業標準代號和13個行業標準化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機械(含壓力設備、制藥機械)、汽車及其零部件、冶金、石油、石化、化工、輕工、紡織、煤炭、建材、有色(含黃金)、電力、包裝、商品流通業和餐飲服務業等的行業標準化工作。 表3. 國家經貿委管理的行業標準代號和相關管理機構一覽表
以政府各級有關主管部門為管理機構,以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檢驗機構和企業為依托機構,以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為組織形式,實行自上而下的計劃性管理模式,是我國標準化管理體制的特征。 政府機構改革前,國家標準實行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再到標委會的三級管理,行業標準實行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到標委會的二級管理。政府機構改革后,對由國家經貿委管理的行業標準,實行由國家經貿委到行業協會再到標委會的三級管理。此外,對于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直屬的標委會,無論是國家標準還是行業標準,都實行由政府到標委會的二級管理模式,改革前后沒有發生變化。 6.工作機構現狀 我國的標準化工作機構主要包括:各專業標準化研究院所、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作為技術工作組織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直屬標準工作組等。這些機構負責標準化工作的微觀管理,具體負責組織標準的制定、修訂、審查和報批等核心工作,還承擔標準宣貫、培訓、解釋和咨詢等服務性工作。 目前,全國共有專業標準化研究院所24個,如機械科學研究院和石油標準化研究所等,還有一些地方性標準信息研究機構。 我國共有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258個,其中,國家經貿委管理行業中的技術委員會有154個,占總數的60%。我國共有分技術委員會422個,有近三萬名專家被聘任為標準化技木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的委員。此外,我國還有一些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其中,機械行業有15個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石油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擁有17個分技術委員會。 7.法律法規概況 標準化法律制度是對與標準化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進行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的標準化法律制度明確了有關各方在標準制定、實施和監督過程中所擁有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及其相互關系。我國的標準化法律法規體系主要由《標準化法》等法規和部門規章構成。 《標準化法》是我國標準化工作的基本法,是標準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標準化法》規定了制定標準的范圍,標準化工作的任務、管理原則和管理權限;規定了標準制定的內容,明確了標準體制、標準對象及制定原則,標準備案、復審及制定標準的組織形式;規定了對標準實施的要求、產品質量認證的要求、監督檢查及檢驗機構的任務和職責。《標準化法》還明確了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責任,并對違反標準化法的行為及法律制裁做出了界定。 此外,《合同法》、《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安全生產法》等都對符合標準要求做了法律規定,其他相關的法規、規章和實施細則如《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也在不同程度上引用了標準。《標準化法》與《合同法》、《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和《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之間是一般法和特殊法的關系,與《產品質量法》之間是前法和后法的關系,而與《刑法》及《關于刑法的補充規定》之間則是原則規定與具體規定的關系。在實施和執行過程中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后法優于前法、原則規定優于具體規定的原則。 表4. 我國主要標準化法律法規一覽表
8.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 根據國務院新確定的職責范圍,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國家標準化事業的發展規劃,并對國家標準實行統一計劃、統一審查、統一編號和統一批準發布。 國家標準計劃項目一般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年度國家標準計劃項目要求,下發給國務院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各行業協會和直屬標準化委員會提出各自范圍內的國家標準項目建議,上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這些項目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統一匯總、審查、協調和批準后發布,一般每年一到兩次。 行業標準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由國家經貿委等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程序基本相同。 9.制修訂程序 標準制修訂程序一般劃分為九個階段:預研階段(技術跟蹤與前期研究)、立項(列入計劃)、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復審、廢止。其中,標準的立項、批準、發布和廢止由相關政府主管機構負責,而標準的預研、起草、征求意見、審查和復審工作則主要由有關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程序幾乎沒有任何區別,只是政府行政主管機構不同。國家標準主要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發布。行業標準由國務院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比如,如傳統工業、商業和服務業等的行業標準國家經貿委統一批準發布。 為縮短標準制定周期,滿足市場經濟的需要,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了《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國家標準的管理規定》,快速程序是在正常標準制定程序的基礎上省略起草階段或省略起草階段和征求意見階段的簡化程序。能夠采用快速程序的標準項目有: (1)對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標準制修訂項目,可直接由立項階段進入征求意見階段,省略起草階段。 (2)對現有標準的修訂項目或其他各級標準的轉化項目,可直接由立項階段進入審查階段,省略起草階段和征求意見階段。 10.出版與發行 1997年8月,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和國家新聞出版署聯合頒布了《標準出版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如下: (1)標準必須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正式出版單位出版。 (2)國家標準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工程建設、藥品、食品衛生、獸藥和環境保護國家標準,由國務院工程建設、衛生、農業、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相關的出版單位出版,也可委托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3)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相關的出版單位出版,也可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4)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出版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相關的出版單位出版。 (5)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同標準審批部門簽訂的合同,標準的出版單位享有標準的專用出版權。 11.實施與監督 11.1 標準的實施 標準的實施是標準化工作的基本目標,只有通過實施,標準才能發揮作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經貿委等國務院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地方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行政主管機構均具有組織標準實施的職責。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對標準的實施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其中的第二十三條規定,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對于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 我國在推進標準實施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通過法律、行政、市場和認證四種手段,保障了標準的有效實施: (1)《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有關符合標準的規定,使標準具有了強制實施的法律效力。 (2)政府部門通過行政規定促進了標準的實施。比如,GB/T 1.1是推薦性標準,但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規定,按GB/T 1.1要求編制的國家標準才能報批;又如,對于實行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產品符合標準是生產企業獲得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3)市場競爭也促進了標準的實施。ISO9000系列標準雖然是企業的管理標準,但是否通過了ISO9000體系認證,是衡量企業管理水平和質量水平的標志,也是大多數用戶選擇產品的重要因素,甚至成為用戶簽訂供貨合同的前提,而有關環境和安全的管理體系認證也開始推廣。 (4)符合標準的產品認證或合格評定是保障標準實施的主要手段,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應實行強制性認證,符合推薦性標準的產品則實行自愿性認證。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對企業實施標準也做了如下規定: (1)企業應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的代號、編號和名稱; (2)企業的出口產品在國內銷售時,屬于我國強制性標準管理范圍的,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3)企業在新產品研制開發、產品改進和進行技術改造時,也應當符合相關的標準化要求。 對于標準實施特別是強制性標準實施中的違規行為,《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給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1.2 合格評定與認證 標準是否被企業實施是一個方面,企業是否有能力實施標準是另一個方面,也就是符合標準的合格評定或產品質量認證。《標準化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對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申請產品質量認證。認證合格的,由認證部門授予認證證書,準許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規定的認證標志。 產品質量認證是自愿的,包括合格認證和安全認證。實行合格認證的產品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實行安全認證的產品應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2001年以后,國家也開始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制度。為此,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委員會發布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和《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等法規和文件。 11.3 監督、檢驗與檢查 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是指對標準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和處理。我國的《標準化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對標準實施進行監督的主體,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法定監督。各級標準化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管轄區域內的監督檢查,企業應自愿接受這些監督檢查。全國范圍的產品質量檢查和抽查是我國對標準實施狀況和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的主要手段,無標生產和產品不符合標準的比例是主要統計指標。 檢驗機構的設置也有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設置檢驗機構或授權其他單位的檢驗機構,具體履行對產品的檢驗職能,屬于法定檢驗。法律法規對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我國擁有龐大的檢驗機構網絡,有國家級、省部級和市、地、縣級檢驗機構,企業也可以設置檢驗機構。 12.標準經費來源 國家標準經費的主要來源是國家標準補助經費,全部由國家公共財政承擔。 (1)2000年以前,國家標準補助費每年2400萬元,2001年增加到6600多萬元,2002年增加到近一億元。 (2)2002年,科技部獲得技術標準重大專項資金1.5億元,用于標準的研究和高新技術等重要標準的制定。 (3)2002年,農業部獲得4400萬元標準補助費,用于重要農業標準的制定工作。 行業標準的數量雖然將近國家標準的兩倍,但國家公共財政沒有設立專門的行業標準補助費。行業標準經費一般都由國務院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籌措,以科技三項費用和部長基金等名義提供支持,總量難以統計。機械工業部撤消以前,每年用于行業標準制定的費用約500萬元。1998年至2000年,機械工業部等傳統工業的九個部委被撤消改局,仍然用科技三項費用和部長基金的余額支持行業標準。這些局撤消以后,傳統工業、商業和服務業等的行業標準化工作劃歸國家經貿委直接管理,但相應的經費至今仍沒有落實到位。 地方標準的經費一般由地方政府解決,企業標準的經費由企業自行承擔。 此外,企業贊助也是標準經費的來源之一,但金額有限且往往是一次性的。標準編制單位及秘書處掛靠單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是對標準化工作的最大支持。 (待續) 下期內容:國外標準化工作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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