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 發表時間:200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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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國標委計劃[2004]22號文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充分發揮技術委員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委員會是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批準成立,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性標準化工作的技術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內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 第三條 國家標準委對技術委員會實行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四條 國家標準委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企業集團管理專業性較強的技術委員會。 第二章 技術委員會的籌建和成立 第五條 籌建技術委員會遵循以下原則:市場需要、任務明確、結構合理、保證質量、控制數量、國際接軌。 成立技術委員會,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七條 國家標準委接到籌建技術委員會中請后,進行認真研究,并向社會和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根據匯總意見進行協調,決定是否籌建新的技術委員會,并書面回復。 第八條 籌建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程序為:征集委員、確定秘書處和秘書處掛靠單位、起草技術委員會章程、秘書處工作細則、工作計劃等文件。 第九條 成立技術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或企業集團公司直接向國家標準委正式提出申請,并填報《技術委員會登記表》(附件1)、《技術委員會委員匯總表》(附件2)和《技術委員會委員登記表》(附件3)。 第十條 申請部門接到國家標準委同意成立技術委員會的文件后,應在60天內正式成立技術委員會。 第十一條 國家標準委對新成立的技術委員會在國家標準委網站(www.sac.gov.cn)以及其他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技術委員會的管理 第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每5年換屆一次。技術委員會的換屆組成方案,由國家標準委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 國家標準委定期召開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秘書長工作會議,聽取技術委員會工作匯報。 第十四條 國家標準委實行技術委員會年審制度。每年年底,技術委員會應向國家標準委報告本年度工作總結和國家標準補助經費使用情況決算報告,并按要求填寫年審登記表(附件4)。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技術委員會,年審子以通過: (一)認真貫徹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積極參加國內和國際標準化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標準委對通過年審的技術委員會在國家標準委網站(www.sac.gov.on)以及其他有關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年審不予通過: 第十八條 對未通過年審的技術委員會,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再下達新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整改期滿仍沒有達到年審要求的,停止工作直至撤銷。整改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第四章 委員的管理 第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委員由國家標準委聘任并頒發證書。 第二十條 國家標準委定期對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各技術委員會每年至少有3人參加國家標準委組織的業務培訓,其中,秘書長每兩年應至少接受一次業務輪訓。 第二十一條 國家標準委實行技術委員會委員年審制度。自委員被聘任之日起,每兩年年審一次。 第二十二條 委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年審準予通過: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年審不予通過: 第二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委員工作的實際情況,提出委員是否通過年審的意見,并填寫委員年審申請表(附件5),統一向國家標準委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 國家標準委對技術委員會申報的委員年審意見進行審查。對通過年審的委員,國家標準委通知委員所在技術委員會:沒有通過年審的,或委員沒有按規定期限向所在技術委員會申請年審的委員,國家標準委通知委員所在技術委員會取消其資格。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六條 國家標準委定期表彰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技術委員會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和委員在技術委員會年審和委員年審中弄虛作假的,國家標準委給予通報批評,直至撤銷技術委員會和委員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標準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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