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標準化組織關于殘疾人用車項目的工作情況
- 發表時間:2004/11/07
- 來源:《汽車標準化》
前言 目前,全世界共有約6億殘疾人,包括肢體殘疾、聽力、視覺障礙、智力障礙、精神障礙和由于疾病引起的功能障礙多個方面。有數據表明在今后的幾十年內,其人口所占比例將有明顯上升趨勢。 在這些殘疾人當中,有許多視覺、智力、精神正常的人對于現代交通工具有著迫切的需要,渴望享有與正常人一樣的架勢權利,因此在世界許多國家以及中國的香港、澳門等地,肢體殘疾人都享有駕駛汽車的合法權益,他們以汽車為交通工具,而且駕駛技術及安全能力很高。政府也允許汽車生產廠家將其產品改裝成殘疾人專用汽車,安裝符合要求的輔助機械裝置、專門器材和裝置,并要求這些改裝后的汽車具備更嚴格的技術性和安全性。 但是直到現在,還沒有哪個國家出臺專門的殘疾人用車標準,其技術內容均包括在相應的乘用車或客車標準中。為此,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專門針對殘疾人用汽車在道路車輛技術委員會(TC22)中成立分技術委員會SC26,并開始對殘疾人用汽車開始制定有關的國際標準。 在我國大陸,盡管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殘疾人不能駕駛汽車,但是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對它的可行性和安全性持懷疑態度,因此,殘疾人駕駛汽車在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一直是事實上的禁區。近幾年來,隨著汽車技術、生產實力的逐步提高和以人為本、給予殘疾人更多人文關懷這一理念的逐步深入,為殘疾人生產或改裝其專用的汽車產品,使殘疾人能夠安全便利地駕駛、使用汽車一定將成為今后發展的必然趨勢。為了順應這一趨勢,特介紹ISO/TC22/SC26近年來的工作情況,并較為詳細地介紹ISO/TC26/SC26目前正在起草制定的兩項國際標準草案,即: ·DIS10515道路車輛——載客人數最多為8人的殘疾人(乘坐輪椅或不需輪椅)用乘用車; ·殘疾人用駕駛控制裝置——第1部分:機械控制器。 正文 2001年,國際標準化組織下屬的道路車輛技術委員會ISO/TC22專門成立了一個分技術委員會SC26——“運輸不包括駕駛員在內的,不超過8個乘員的殘疾人用汽車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設在西班牙。它接手了原TC22/WG4秘書處的工作,專門從事制訂殘疾人用車的技術標準,包括術語、試驗方法、尺寸公差、性能要求和技術規范等。 目前,該分委會有包括中國在內的正式成員國12個,西班牙、中國、法國、英國、意大利、德國、日本、韓國、馬耳他、荷蘭、澳大利亞、瑞典;觀察員7個,捷克、克羅地亞、比利時、智利、哥斯達黎加、奧地利、波蘭。 2004年年初,該分委會在馬德里的國家人員自理和技術援助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Persons Autonomy and Technical Aids,CEAPAT)辦公室召開了該分委會自成立以來的第一次工作會議。法國、意大利、西班牙、英國四個國家的代表參加了會議。 此次會議,明確了該分委會的工作范圍,確定了工作規劃以及近期的工作。 工作范圍:確定不包括駕駛員在內的8人以下殘疾人用車的最基本的性能,確保這類車輛的安全性和舒適性。這類汽車可以為了滿足殘疾人的要求而進行特殊設計,也可能是對現有車型進行改裝。 工作規劃:在分委會第一次大會上,分為會主席Mr.Juan DOLS闡述了SC26在工作初期的重點,大約圍繞3項標準展開工作: ——WI1:不包括駕駛員在內,不超過8人的汽車。 針對該項目制訂的標準為:道路車輛——載客人數最多為8人的殘疾人(乘坐輪椅或不需輪椅)用乘用車,現已出臺標準草案,編號ISO/DIS10515。此標準規定運輸8人以下的殘疾人汽車的最低安全要求。該車輛應經過特殊設計或經過對現有車型進行改裝。 ——WI2:不包括駕駛員在內,8人以上的汽車。這就是該標準與前一項標準的不同之處,現在還沒有草案出臺。 ——WI3:汽車操縱適應性。 目前已出臺一項草案,名稱為:殘疾人用駕駛控制裝置——第1部分:機械控制器。該標準適用于殘疾駕駛員駕駛車輛用的控制裝置。該裝置與車輛制造商提供的初始裝備有所不同。目前,對于該項標準的適用范圍還有爭議。英國對此持否定態度,他們認為,該標準應適用于所有的制造商,當然也應包括原始制造商。 從上面的3個項目的進展可知,制定8人以下殘疾人用車的標準仍是目前工作核心。8人以上汽車的標準化工作是第二步。 在第一次工作會議上,Mr.Juan DOLS強調,盡管第一次會議的參會代表都來自歐洲國家,但并不能因此影響制定“國際標準”的目標,決不能把標準制定成僅適合歐洲需要的標準。SC26將提請TC22秘書處開始在成員國內對這些項目征求意見,并要求P成員提名專家參與到工作中來。如果有5個以上的成員國贊成這些項目,并且5個以上的正式成員國有專家參與到這項工作中,這些項目可能注冊為初始工作項目。 本文將著重介紹DIS 10515和WI3的工作文件。 1 DIS10515道路車輛——載客人數最多為8人的殘疾人(乘坐輪椅或不需輪椅)用乘用車 1.1 相關專業術語: 殘疾人用車:就是經過特殊設計或對現有車型經過改裝的、用來運輸殘疾人(包括適用輪椅的殘疾人)的乘用車。其質量規定見ISO 1176。整車空載質量、最大允許總質量、有效載荷分別見ISO代碼M06、ISO代碼M08、ISO代碼M10; 人口坡度:在地面和車輛乘員艙間的傾斜平面,事能讓包括做輪椅的殘疾人在內的人員進入車內的平面; 舉升平臺:在車上安裝的裝置,經過特殊設計適合載人,尤其是殘疾人(包括坐輪椅的殘疾人)。 跪傾系統,使一個上下車的輔助裝置,可以全部或部分降低和舉升車輛的上部結構; 輪椅固定系統:是一種能在正常行駛和碰撞中能確保輪椅在適當位置的裝置或系統。相似的名稱又輪椅穩定裝置、輪椅鎖死裝置; 乘員約束系統:是一種能在碰撞中約束車內乘員,避免他們和車內部件或其他乘客相撞的設備; 頭枕:用來限制面向前方的乘客在車輛發生追尾時頭部相對頸部向后移動或在正碰中反彈的裝置; 標準座椅:是指符合交通法規的座椅; 殘疾人用座椅:由標準座椅衍生而來。如果在標準座椅上裝備了與殘疾相關的附件,就可以成為殘疾人用座椅; 輪椅座椅:在汽車上,殘疾人用的特殊座椅。 1.2 技術要求 1.2.1 該標準規定,殘疾人用車除了符合相應各類車輛的標準外,還應在底盤、駕駛艙、乘員艙和進入輔助裝置、車門、輪椅座椅、乘員約束系統等方面都符合特殊的技術要求。 底盤 主要包括懸架和備輪兩方面。懸架應確保行駛中乘員的舒適性。備輪則要求,它應放在除服駕駛外的乘坐乘員易接近的位置。 駕駛艙 地板遮蓋物應防滑。如果在駕駛員位置旁邊有座椅,應有欄桿和/或扶手等設施。此外,駕駛艙內應有內后視鏡,在駕駛員的位置可觀察乘員艙。 乘員艙 是該車的關鍵部分,要求較多: ——內飾 內飾應保證車輛頂部和車箱壁阻熱、阻冷。根據ISO3795的試驗,使用的所有材料燃燒速度不應超過100mm/min。地板覆蓋物應為防滑型。給使用輪椅的殘疾人設計的空間或走廊的側邊應有耐用材料制成的30mm高的防護裙邊。 ——設計安全上應保證突出部件和地板凹痕不能有危險; ——對于無需有服務人員放置輪椅并確保乘員安全的車輛,在車輛縱向平面內,車內凈高至少為1400mm,(推薦值1450mm)否則為1750mm; ——車窗的位置應允許乘員向外觀看。如果有需要,應安裝窗簾等設施以隔熱或阻擋太陽光; ——應安裝換氣系統,保證乘員艙內1h換氣20次; ——加熱系統的設計應盡可能保證乘員艙內熱量一致。乘員艙內的加熱系統與發動機相對獨立,應能保證在氣候寒冷的國家,當車輛靜止時能保持車內溫度。 車門 有旋轉式、滑動式、外開式、折疊式、上下開啟式幾種。 ——車門的位置和數量。除駕駛艙外,乘員艙至少安裝兩個車門,車門不得都安裝在車輛的同側。對于只一人使用輪椅的車輛,乘員艙可以只有一個車門; ——車門的尺寸。對于輪椅使用者,車門的最小寬度為800mm,最小高度1400mm,推薦高度1450mm。在這種情況下,應安裝舉升平臺允許輪椅進入; ——車門開啟。鉸接車門的最小開起角度為90º。安裝舉升裝置的車門,車門應開啟到足夠大的空間,使得舉升裝置能安全工作。每一扇安裝在車輛后部的開啟角度大于90º的車門,當完全開啟時,其伸出量最多不得超過車輛最寬處200mm。應有措施保證車門處在上述全開位置時,不能墜落。 ——門鎖。車內的打開裝置應保證車門和門鎖不會意外打開。所有的車門應能從車內鎖住,從車外開啟。 輪椅座椅及空間 根據殘疾程度,應提供:標準機動車座椅;殘疾人用標準座椅;輪椅座椅的空間。要求: ——自由地接近乘員 當車輛在運動中,所有的座椅應容易接近,能為殘疾人提供幫助; ——座椅固定點 為了使殘疾人用特殊座椅和標準座椅可互換,兩者的安裝點應相同; ——輪椅固定系統 殘疾人用車中輪椅作為座椅,應根據ISO10542-1的規定,與固定裝置固定。固定系統的簡單操作說明應粘貼在乘員艙中。為了操作靈活,汽車地板應水平(車輪的拱形除外),并且突出部件不能妨礙在乘員艙內的活動; ——乘員約束系統 根據乘員行動障礙的程度,需要安裝頭枕和三點式座椅安全帶或至少一個相應的約束系統。如果不能安裝三點式安全帶,應安裝腰式安全帶或與之等同的系統。 進入輔助裝置 包括對他辦、扶欄、入口坡道和舉升平臺的要求。 ——在車輛空載下,除非入口沒有踏板,而是入口坡道或舉升平臺,則第一層踏板距地面最大高度為250mm。車內的踏板應連接在一起,高度在120mm到225mm之間; ——扶欄 應設置在入口處兩側,每一個扶欄、扶手或支柱都應顏色鮮明而且防滑; ——入口坡道 傾斜度不大于10%時,可以自由使用;大于10%,坡道上應粘貼標記,表示應在有協助的情況下使用。傾斜度不能大于20%,坡道應有1個或2個固定部件,應安裝45mm±5mm高的邊板以防輪椅從側邊翻滾下去。坡道在使用中應安全可靠。 ——舉升平臺 總體要求 舉升平臺可作為承載平臺。由于它工作時平臺的伸出部分超過車寬,所以應有清晰可見的警告作為安全措施。如果平臺的工作位置已超過汽車的尺寸限度,則無論在白天或黑夜,都應能從進入側看到它。除此之外,還應有符合法規的紅/白警告標識(涂層或薄膜)標示平臺的寬度,該標示應標在平臺的整個寬度上。警告標識應設計成垂直樹立狀,當舉升平臺不在地面上時,從后部可以看到。在平臺后部兩角的三角警告牌或錐形紅白斑條可作為警報標識。從平臺到車輛地板的水平距離不超過30mm。所有到達乘員艙的踏板不得高于15mm。平臺的舉升力應至少為3000N。平臺舉升力應清晰可讀地標在承載區。安裝舉升平臺時,應嚴格遵守廠家的說明。應備有緊急情況手動操作的說明條款。 尺寸 舉升平臺至少寬750mm,推薦850mm;長度至少1100mm。 安全設備 在平臺工作時,安全設備能自動防止乘員的腳卡在車輛和平臺之間。平臺一側應有扶欄,高度至少為800mm。扶欄能用來為乘坐平臺進入汽車乘員艙的殘疾人(可以坐輪椅)做扶手。 如果平臺相關的機械、電器和液壓設備在乘員艙內,舉升平臺工作時不允許有半徑小于6mm的邊角伸入艙內。如果必要,這些邊角可用覆蓋層保護起來。 1.2.2 著色、文字標記和符號 所有的機體、包括下部都應經過預處理并防撞擊。車輛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著色。出于安全考慮,車身外部應涂鮮艷的顏色。如果有入口符號,應遵守ISO/TR7239-1984的規定。 1.2.3 無線電話系統 應具備防干擾系統,保證無線電話系統的使用。 1.2.4 內部照明系統 車內應有足夠的光線,但同時應采取適當的措施避免駕駛員眩目。入口處光線適當,避免進入的人員眩目。 1.3 檢驗 首先對殘疾人用車進行檢測,確保該車符合本標準的要求,結果記錄在檢驗報告中。 1.4 操作說明 車上應附帶以下說明: ——車輛的操作和維修說明; ——入口坡道和舉升平臺的操作及維修說明; ——輪椅、乘員約束系統和殘疾人用特殊座椅及安全帶的操作及維修說明。 2 殘疾人用駕駛控制裝置——第1部分:機械控制器 該項目目前處于新工作項目階段,在術語定義、技術要求性能評估等方面的內容還不完整。 2.1 適用范圍 該標準適用于殘疾駕駛員駕駛車輛用的機械控制系統,它包括不同的裝置。該系統不是指汽車制造商最初提供的控制系統。 2.2 技術要求 有一般要求和部件要求兩部分。 2.2.1 一般要求 ——所有駕駛控制系統均不得有鋒利的邊角和參差不齊的凸出物以免給駕駛員或其他人帶來傷害; ——所有駕駛控制系統的設計應允許健康人使用原有的汽車OEM(原裝)控制器進行常規駕駛; ——如果對車輛原裝的控制系統進行了特別改動,不能滿足上述要求,該車輛只能由指定的駕駛員駕駛; ——駕駛控制裝置,例如制動器、加速器和離合器等在釋放后應能自由地回到空檔位置; ——駕駛控制裝置不應與其他的控制裝置和附件的操作相互妨礙; ——制動尤其是應急制動時,不得與儀表板或其他部件相互干涉; ——安裝駕駛控制裝置不應削弱車輛原來的結構強度或安全性; ——手動制動拉桿應比方向盤突出,它的尺寸應能使殘疾駕駛員既能保證駕駛所必需的力度又能及時地實施制動; ——此外,挪威的專家還提出了幾條建議,例如,在手動制動桿上安裝一個“保持制動安全的裝置”,使得進行其他操作時仍能保持制動,駕駛控制裝置應能和原始制造商生產部件(即車輛原裝的OEM部件)一樣,滿足碰撞安全要求、比方向盤突出的部件應最大限度地滿足駕駛員和乘員的安全要求等。 2.2.2 部件要求 盡量減輕由正常使用引起的磨損和損壞,所有易損部件應能很便利地進行更換,避免因正常使用引起的變形,所有金屬件應耐腐蝕,緊固件不能因震動而松動。 2.3 控制系統生產商應提供如下信息或標記 各形式控制系統安裝指南、這些系統的使用或操作說明、質量保證書、制造商的姓名和地址、詳細的維修指南、已經審批的服務代理商、緊固件所需轉矩(如果在安裝或維修時有特殊需要,應在說明書中說明)、應定期檢測易損件,探測損壞程度等。 所有的控制系統的安裝說明應字體清晰,并附有圖片或插圖,并經過認可的熟練的技工完成。質量保證書應確保控制系統自安裝后至少12個月內質量可靠、工藝穩定。此外,控制系統上應清晰地標有如下信息:制造商名稱、商標或其他標識。 2.4 挪威和西班牙的專家認為控制系統應具備強度、抗疲勞、抗振和耐腐性等四種性能,但具體內容仍在協調中。因此還沒有對振動、疲勞強度和耐腐性試驗提出具體的試驗方法和限值要求。 ——強度要求 ·制動時手動控制桿的強度 挪威專家建議,所有受凍控制器的部件必須能承受在實車運行中減速和加速時施加給車輛OEM制動器或空氣系統的力。手動控制器安裝在車身或制動器及空氣系統上面時,未經汽車制造商的許可,不得改變原始部件的性能。 西班牙專家建議,在進行強度試驗時,駕駛控制系統總成排列不得改變、部件不能松動、不能有裂縫或永久變形。 ·加速時手動控制桿的強度 西班牙專家建議,在進行強度試驗時,駕駛控制系統總成排列不得改變、部件不能松動、不能有裂縫或永久變形。 ——抗疲勞要求 挪威專家建議,手動控制器應在正常磨損下使用10年,仍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如果在此期間需要維修,應提供維修手冊。 西班牙專家建議,在進行疲勞試驗時,駕駛控制系統總成排列不得改變、部件不能松動、不能有裂縫或永久變形。并且,所有部件的高應力區(例如,焊縫、彎曲和殘余變形)不應出現疲勞斷裂。 ——抗振要求 挪威專家建議,手動控制器應在正常振動下使用10年,仍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如果在此期間需要維修,應提供維修手冊。 西班牙專家建議,在振動試驗后,駕駛控制系統總成的所有緊固件的預駕轉矩變化量不應超過15%。 ——耐腐性要求 挪威專家建議,手動控制器在正常情況下不得發生腐蝕或其他材料損壞,使用10年仍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如果在此期間需要維修,應提供維修手冊。 西班牙專家建議,所有金屬件都應進行耐腐性試驗,試驗后所有部件的鐵制品或非鐵制品都不得出現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傳遞給駕駛員或他們衣物的腐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