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電力部1997年頒布《火電廠環境監測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來,各電力公司和電力環境監測中心對《規定》中增補和修改的環境監測內容非常關心,紛紛要求電力環境監測總站盡快出臺相應的《》,以適應電力環境監測工作的需要。本規范是對原能源部1992年頒布實施的電力行業標準《》的修訂,根據《規定》提出的要求修訂,刪除了不屬于企業污染源監測內容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的技術,較大篇幅地增加火電廠煙氣連續監測和電磁輻射監測的內容,噪聲監測修改為廠界噪聲監測,廢水增加了脫硫廢水的監測內容。對原規范中執行的、目前已經過修訂的國家標準,本規范亦作了相應的修改,使火電廠環境監測與國家環境監測的要求一致。為提高監測數據的代表性、可靠性和可比性起全面的技術保障作用。下面扼要地介紹修訂的主要原則和一些技術特點。
1、 保留原DL414-1991《》的主要內容 原《》已在電力環境監測工作中實施了近10年,在此期間,全國各級電力環境監測站或監測部門配備上,無論是在人員技術上,還是實驗室分析設備配備都是在原《》基礎上形成一定的規模、達到一定的水平。因此,在新《》編制過程中,盡可能的保留原《》技術內容。新《》保留原《》的排水、煙道氣、灰渣、噪聲及質量保證等章節,但做了相應修改。由于環境監測及樣品分析技術在國內外發展很快,十年來,新的監測技術和新的監測設備有了很大進步。就要求新《》能充分利用這些技術和設備,以減輕監測人員的工作量,提高監測質量。
2、 與國家環境檢測有關標準的要求一致 近十年,原《》中大部分監測項目所執行的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已經作了修改或頒布新的規范,新《》也作了相應的修改。并規定今后在國家頒布新修改的標準時,本規范將自動執行新發布的相應的國家標準,使電力環境監測與國家環境監測有關標準要求一致,對某些監測項目有多種標準時,選擇較適可電廠生產工藝特點的標準,對標準中不適可電廠生產工藝特點的一些具體規定,新《》結合火電廠監測工作實際情況和電廠生產工藝特點做了具體的修改。 根據《》要求,在煙道氣監測方面,新建火電廠鍋爐煙道氣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采用煙氣連續監測裝置進行監測。未采用煙氣連續監測裝置的老火電廠可采用人工采樣方法或使用便攜式煙氣監測儀進行監測。因此在新《》中,編制了人工采樣方式和連續監測方式兩種煙氣監測方法,采用便攜式煙氣檢測儀進行監測時,技術參照煙氣連續監測技術。 煙道氣監測中,煙塵和氣態污染物的采樣位置和采樣點的設置條件要求是開展好煙氣監測的技術關鍵,一般來說,按國家標準進行采樣位置和采樣點的設定,對選擇采樣位置的要求是“為了避免煙氣氣流對采樣位置的干擾和影響,要求采樣點距煙道拐彎處下游方向大于6D,或上游大于3D,至少不小于1.5D……”。由于我國現有或新建火電廠在煙道布置上都十分緊湊,極少有能滿足國家環保局技術規定的情況,甚至于有的火電廠連煙道直徑1.5D的要求都不能滿足。因此新《》保留了原《》1.5D的限制水平。對達不到1.5D直徑要求的作了補充措施。另外,原《》在采樣斷面和采樣點設置,嚴于國家的技術規定,鑒于電廠生產連續性和穩定性,新《》已盡量與國家標準取得一致。 新《》中,煙道氣連續監測章節對火電廠煙氣中煙塵、氣態污染物的連續監測作了詳細的規定,為了使煙氣連續監測數據符合國家環保部門的要求,對連續監測進行嚴格的質量控制,其質量控制作了專門的敘述。 第一次把工頻電場強度和磁場強度納入電廠常規環境監測內容,火電廠生產產生的電磁場,主要是頻率為50HZ的工頻電場強度和磁場強度。通常為穩態場或稱之為靜態場,其主要是發電廠發電設備和輸變電設備及輸變電線路下的廠界工頻電場強度和磁場強度。因此常規的管井監測中只做發電廠廠界工頻電場強度和磁場強度測量。 噪聲監測方面,刪除了不屬于企業污染源監測內容的廠區環境噪聲監測的內容,修改為廠界噪聲監測,與國家對企業的要求一致。
3、 個別條款與〈規定〉的要求不盡相同,對〈規定〉提出的監測項目作了一定的修改,例如原規定把廠環境噪聲監測作為例行監測內容,實際上應是廠界噪聲才是電場噪聲對外環境的影響,因此,在新《》中只要求測量廠界噪聲。又如,規定中工頻電場強度和磁場強度監測項目包括監測廠區工頻電場強度和磁場強度,在新《》中要求測量廠界的工頻電場強度和磁場強度檢測。
該標準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由中國電力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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