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標準不是團體利益“工具”
- 發表時間:2018/08/31
- 來源:中國食品網
因為允許將虹鱒魚稱之為三文魚,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牽頭制定并于近日正式出臺的團體標準《》在全社會引起軒然大波。在國內輿論高度關注的同時,該事件甚至引起了包括《紐約時報》在內的一些主流西方媒體的圍觀……這不僅讓虹鱒魚和三文魚同時成為了“網紅”,就連平時很少受到媒體與社會關注的“團體標準”也一下子“大熱”起來。
仔細分析一下國內外媒體對該團體標準的關注后不難發現,此次“三文魚標準”事件的輿論焦點主要有兩個:一是虹鱒魚到底能不能稱之為三文魚,畢竟按照市場與專業的看法,虹鱒魚屬于淡水魚,三文魚屬于深海魚,二者有著較大的區別,更為重要的是,三文魚是一種可以生吃的魚,虹鱒魚變身三文魚之后生吃的話質量安全如何保障;二是該團體標準的制定與出臺是否符合“標準”,因為從目前的資料來看,此次團體標準從公示到出臺僅僅只有3天的時間,不符合一般標準制定的“標準”,而且標準制定從參與者也過于單一,不具有廣泛性。
面對全社會的質疑聲,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也接受媒體采訪對關鍵問題進行了回應:國內市場通常所說的三文魚是鮭鱒魚類的商品名稱統稱,并非一種魚的科學名稱,三文魚包括大西洋鮭、太平洋鮭、虹鱒等多個種類。三文魚有沒有攜帶對人類有致病性的寄生蟲,不是決定于在海水還是在淡水生長,而是看其生長過程是否安全可控。管理標準、監控嚴格、水體潔凈、飼料優良的工業化養殖三文魚的品質更容易保證,食用也更安全。從目前我國三文魚(包括大西洋鮭和虹鱒)的養殖現狀看,養殖環境主要為流動的冷水,寄生蟲存在幾率極低。此外,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也對標準制定程序的一些質疑聲予以了回應,其中公示時間從規定的15天變成3天屬于“特事特辦”;標準將“虹鱒魚”歸屬于“三文魚”主要是參考了歐洲的一些做法,而且該標準通過要求標注產地及種名的方式對三文魚以示區分,該標準屬于推薦性標準,由行業和企業自愿采用。
“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僅僅一條江河的間隔,就會有“葉徒相似,其實味不同”的巨大區別,何況“海水”與“淡水”對魚類的影響,恐怕比“橘生淮南淮北”的差異更大。“虹鱒魚”到底算不算“三文魚”貌似是一個學術與產業問題,對于我們這些專業“小白”來說很難進行評論,但是我們同時也要看到這其實也是一個市場問題,它關乎市場的認知與競爭,更影響著消費者的“胃口”,人人在關心關注的同時也自然會有所評論,而從全社會的輿論反應來看,“學術可行”的背后顯然存在“市場不可行”的悖論,這也是標準引發爭議的關鍵所在。
在虹鱒魚與三文魚的專業之爭背后,還有團體標準這一尚屬“新鮮”的事物連帶“出場”而引發關注,不少評論都直呼應當給“團體標準制定標準”,從而讓標準更加規范。我們知道,團體標準盡管在國外通行多年,但在我國興起還是近幾年的事情,它是我國標準化改革的產物,也是我國標準化工作與國際接軌、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新的形勢的一次重要改革。事實上,對于團體標準的“標準”早已有之,不僅新修訂的《標準化法》給予了團體標準合法地位,原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民政部也在2107年專門出臺了《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這些都對團體標準的制定設定了“標準”。同樣的,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也制定了《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對該協會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了“規范”。
我們常說,標準的生命力在于實施,那么制定標準的“標準”生命力更在于實施與落實?!安灰幘責o以成方圓”,如果這些制定標準的“標準”在標準制定過程中沒有得到實施與落實,那么最終制定出來的標準存在缺憾也就不足為奇了,同樣最終出爐的標準也容易引發爭議與爭論,背后的關鍵還是利益使然。
標準是工業時代的產物,也是市場競爭的“利器”。“一流企業做標準”備受推崇的背后就與標準的巨大利益密不可分。在以團體標準為主的國際標準競爭格局中,為避免標準成為團體利益的“工具”,在堅守標準競爭性的同時還要強調標準的公益性——畢竟標準作為世界的“通用語言”,其基礎作用是便利經貿往來,如果只有團體利益,恐怕就很難達成共識實現標準互聯互通。因此,我們在大力鼓勵和發展團體標準、發揮團體標準重要作用的同時,還應當避免團體標準成為團體利益“工具”,既要保持團體標準的競爭性同時也不要失去標準應有的公益性,從而讓團體標準真正成為推動產業升級和市場進步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