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道路車輛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 計算方法》于2004年5月17日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正式批準,將于2004年1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為我國首次制定的關于車輛的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國家標準,標準的性質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等同采用了ISO 22628:2002的全部內容。
一 標準制定的目的和意義
報廢車輛在所需要處理的廢物中占有重要比例。作為道路車輛整個生命周期的一部分,在車輛設計階段就對其回收利用加以考慮,對于保護環境是非常重要的。當前,在設計道路車輛時除了要考慮車輛的安全性、環保、節能和防盜等問題外,還需要考慮車輛的再利用性。因此,就需要有一個對新車的可再利用/可回收利用能力和潛力進行評價的指標,即車輛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本標準為這兩種評價指標規定了計算方法。本標準中規定的車輛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計算方法基于對報廢道路車輛進行處理的4個主要階段(預處理階段、拆解階段、金屬分離階段和非金屬殘余物的處理階段)計算得出??稍倮寐?可回收利用率不僅取決于新車的設計及其所使用的材料的特性,同時也取決于對本標準中所提及的已被證實有效的技術的考慮-即那些已被成功驗證(至少經過試驗室驗證)的技術。本標準中的計算方法不反映對報廢道路車輛的處理過程。
二 標準的主要內容 1. 本標準提出,新車在投放市場前,車輛制造商要計算出其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用占車輛質量的百分比(質量分數)表示。同時,本標準規定了相應的計算方法。 2. 在術語和定義中,標準明確給出了幾個重要術語的概念和含義,包括再使用車輛質量(re-use)、再利用(recycling)、回收利用(recovery)、可拆解性(dismantlability)、可再使用性(reusability)、可再利用性(recyclability)、可再利用率(recyclability rate)、可回收利用性(recoverability)、可回收利用率(recoverability rate),并用圖示的形式對其中幾個關鍵術語間的相互關系加以說明(見下圖)。由圖可見,再使用是針對車輛上的零部件而言的,而再利用和回收利用主要是針對車輛材料而言的。新車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為車輛可再利用和可回收利用部分的質量占車輛質量的百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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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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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殘余物 |
(零部件) 再使用 |
(材料) 再利用 |
(材料) 能量回收 |
(材料) |
可再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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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收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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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質量 |
3. 在變量及其符號中給出了計算前所要確 定的質量變量的表示符號和定義。
4. 組成車輛的材料被分為7類,即金屬;聚合物,不包括橡膠;橡膠;玻璃;液體;經過改良的有機天然材料(MONM),如皮革、木料、紙板和棉羊毛織物;其它。材料的分類可以在確定每個階段的質量時進行。
5. 報廢車輛處理的4階段模式。
預處理階段。此階段需要確定所有的液體(包括燃油、發動機油、變速器/齒輪箱(包括后差速器和/或分動器)油、助力轉向油、冷卻液、制動液、減振液、空調制冷劑、風窗玻璃清洗液、發動機安裝油和液壓懸架液)、電池、機油濾清器、液化石油氣(LPG)罐、壓縮天然氣(CNG)罐、輪胎、催化轉換器的質量。這些液體和裝置所使用的材料都被認為是可再使用或可再利用的。在進行預處理時,各裝置的拆除效率和液體的排空效率被認為是100%。 拆解階段。此階段要確定在預處理階段結束后其它可再使用或可再利用的零部件的質量。在本階段中,零部件的可再使用性和可再利用性主要取決于其可拆解性,而零部件的可拆解性要通過其可接近性、緊固技術和已獲驗證的拆解技術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判斷零部件是否是可再使用的還要基于其材料和針對該材料的已獲驗證的再利用技術。車輛制造商負責對可再利用零部件進行評估,并提出清單。本標準并未給出在本階段處理的可進行再使用的零部件的清單,這是由于:理論上來說,所有的零部件都是可以進行再使用的;某一特定的零部件是否可以再使用取決于當地市場的具體情況;在大多數情況下,可進行再使用的零部件中都含有金屬,因此它們無論如何都被認為是可再利用的。 金屬分離階段。此階段要確定在前兩個階段中沒有被考慮到的金屬的質量。所有這些金屬都被認為是可再利用的,并且其再利用效率被認為是100%。本階段結束后,構成車輛的所有的金屬都應被分離完畢。 非金屬殘余物的處理階段。在前三個階段中未被考慮到的所有材料構成了非金屬殘余物,此階段要確定根據已獲驗證的再利用技術被認為是可再利用的非金屬殘余物的質量以及根據政府認可的技術被認為可以用于能量回收的剩余物的質量。 根據標準給出的公式,利用通過上述4個階段得到的數據,可以計算出車輛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
6. 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給出了整個計算過程中記錄數據的數據表。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以圖示的形式對計算方法進行了說明。
本標準只與單一車輛在出廠時的狀況有關,并不涉及到實際當中的車輛報廢回收。因此,它不會作為國家對報廢車輛進行回收的具體規定或依據。但是,本標準可以在其它相關議題中得以應用,并且為我國今后制定車輛報廢標準法規提供了規范的術語和定義。與此同時,歐洲已經開始在車輛的型式認證過程中對車輛的可再利用率和可回收利用率進行檢查,因此,本標準對那些在歐洲銷售整車或零部件的國內企業來說是很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