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你無視標準的樣子讓我想報警
- 發表時間: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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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5日晚上,空姐李某珠完成工作后,在鄭州航空港區通過滴滴叫了一輛順風車趕往市里,結果被司機劉某華殺害。
這一事件被曝出后迅速在各大社交網絡刷屏,公眾紛紛對滴滴——這個號稱全球領先的一站式多元化出行平臺的安全性提出質疑。
對于此案的具體細節本文不做贅述,只是想站在標準的角度,來討論平臺在運營方面存在哪些漏洞。
目前我國對于網約車的運營還沒有出臺相關的國家標準,不過幾年之前就已經有行業標準來規范發展勢頭迅猛的移動出行平臺。
比如,2014年滴滴自己就發布過《打車軟件行業使用及服務規范》;2016年交通運輸部等7部門發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此外還有同年11月起正式實施的行業標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
在多重標準的規范下,患有抑郁癥并且有過交通事故記錄的犯罪嫌疑人是如何通過平臺審核的?這一疑惑在滴滴的自查報告中有了答案。
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中,明文規定要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期間應實時采集駕駛員人像等個人生物特征數據,與駕駛員上傳身份資料進行對比,確保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空姐乘滴滴遇害”案件中嫌疑人違規借用其父順風車賬號接單的做法,顯然違背了規定中對于駕駛員管理的相關要求。
不僅如此,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中針對投訴處理,規定平臺在接到乘客投訴后, 經營者應在
24小時內處理,5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而現實是,滴滴在自查報告中也承認該犯罪嫌疑人曾有對乘客進行性騷擾的投訴的記錄,而滴滴并未妥善處理。
雖然生活中大家早已習慣將通過滴滴出行平臺叫的車統稱為網約車,但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
“空姐乘滴滴遇害”事件中的涉事順風車不屬于網約車范疇,也因此有聲音在為滴滴叫屈(小聲嗶嗶:不知道是不是公關手段),似乎滴滴本不該成為眾矢之的。
好。
那我們就來說說
滴滴出行中屬于網約車規定范疇的業務
滴滴快車屬于網約車的業務范疇,而在“空姐乘滴滴遇害”事件之前也曾轟動一時的“滴滴司機打人”事件的受害人張桓,在使用快車服務的過程中也曾遭遇“投訴無門”的情況。盡管受害人通過自媒體發聲等手段進行維權的結果有了階段性的進展,但仍舊暴露出了滴滴在監管以及投訴處理環節上的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此類現象并非個例……當“投訴無門”成為常態時,難免讓人懷疑是提供服務的平臺出了問題!
法律是底線,標準是準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害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移動出行平臺本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相關標準為基礎去制訂和運行商業模式,但在滴滴出行的《順風車服務協議》中我們只能看到滴滴背棄了法定義務和違背契約精神的不公平格式的條款。
用戶的安全問題不是一件可以開玩笑的事情,想報警更不是在開玩笑。當一家企業不能按照標準來行事時,那么對顧客的所有承諾都將成為空談。
企業的知名度與影響力應當與其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成正比,作為“2017年,服務了74億次用戶的出行,每天服務的用戶訂單超過3000萬筆、4000萬人次”的滴滴,眼里不能只有效益,還應承擔起保障用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事發后,受害人的父親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自己曾經叮囑過女兒乘車要注意安全,這個21歲女孩當時的回答是:“滴滴上叫的車還能有什么問題。”
逝者已矣,天真無罪。
滴滴,你終究是
辜負了這個姑娘的信任!
滴滴,你辜負的
又何止這一個姑娘的信任……
滴滴,你無視標準的樣子讓我想報警
當你本該遵守的標準和你的做法知行不一時,
公眾的安全感已經被摧殘成了“篩子”……
用戶只是想讓你將自己送回家,
不是讓你送用戶“回家”!
事件發生后,盡管滴滴迅速將順風車業務進行下線整改,社交型出行平臺嘀嗒拼車也悄咪咪的關閉了“結伴”頻道……但就筆者看來,僅從標準的角度出發,滴滴需要整改的地方不止順風車業務一項,希望“移動出行平臺”們在整改的道路上且行且珍惜!